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法学园地 -> 案例评析

内黄县法院 两起拒执罪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16-06-29 12:47:05


    一、刘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案情简介

    被告人刘某某,男,住贵州省遵义县。

    2012年10月,被告人刘某某在内黄县境内从民事原告人杜某某手中购买辣椒过程中,欠杜某某辣椒款826000元,经杜某某多次催要,被告人刘某某分两次付款共计500000元,下欠辣椒款326000元一直未付。经杜某某起诉,内黄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2月8日以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刘某某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原告杜某某辣椒款326000元,如未按时履行,按有关规定,加倍支付利息,并由刘某某负担案件受理费6190元。判决生效后,刘某某未按时履行判决。2014年5月15日,根据杜某某的申请,内黄县人民法院立案强制执行,并于2014年11月20日向刘某某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期限届满后,刘某某仍未履行判决义务,并避而不见法院工作人。

    经法院执行人员查询,刘某某在贵阳农村商业银行开户的账户在2014年7月22日转入238148.04元,后刘某某分多次取走后投资做啤酒销售生意;另查明刘某某名下有夏利牌轿车、帕萨特牌轿车、长安小型厢式货车一辆。

    内黄县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所举证据确实、充分,内黄县法院予以确认。判决被告人刘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典型意义

    这是一起典型的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的拒执罪案例。在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有存款,且个人有收入来源,有车辆三部。但其对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置若罔闻,且不按要求申报财产情况,被采取拘留措施后仍不履行,情节严重,构成拒不履行生效判决、裁定罪。法院依法定罪判刑,有效惩治了拒执犯罪,维护了司法权威,对此种恶意逃避执行犯罪行为起到了较好的警示作用。

    二、李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案情简介

    被告人李某某,男,住河南省内黄县。

    2011年8月31日,内黄县法院以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李某某于判决生效后5日内赔偿张某某、王某某人身损害物质损失181535.1元。判决生效后,被告人李某某因在监狱服刑没有执行该判决,2011年11月10日,根据张某某、王某某的申请,内黄县法院立案强制执行。被告人李某某于2012年5月4日刑满释放,于2012年8月份外出打工,内黄县法院于2012年9月17日向李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期限届满后,李某某仍未履行判决义务,被告人李某某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判决,且对内黄县法院工作人员避而不见,逃避执行。在执行期间被告人李某某的父亲李玉堂交执行款9000元,内黄县法院从李某某的银行账户上划拨3100元赔偿了张某某、王某某。案件进入刑事程序后,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人李某某赔偿张某某、王某某57000元。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王某某对被告人李某某表示谅解,并表示同意结案。

    内黄县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且在案发后与张某某、王某某达成了和解协议,张某某、王某某对被告人李某某表示谅解,在执行程序中已结案。故对其可从轻处罚。判决被告人李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典型意义

    被执行人在强制执行过程中,对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置若罔闻,导致生效判决、裁定无法执行,情节严重,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执行人在得知被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后,虽有认罪悔过表现,能积极主动履行义务,但为时已晚。本案被执行人被依法追责的结果,对于心存侥幸的被执行人起到了很好的教育和警示作用,而从轻处罚的处理结果又体现了法院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充分发挥刑罚的惩罚、教育和预防功能,引导当事人作出正确选择,积极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

责任编辑:宋琪    


关闭窗口



Copyright©2024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