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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黄县人民法院内黄县人民检察院内黄县公安局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发布时间:2017-10-11 11:38:15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依法及时有效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16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施<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问题的通知》(法〔2015〕260号)、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和《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河南省公安厅<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豫高法〔2016〕307号)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第二条 人民法院在执行判决、裁定过程中,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情节严重的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义务人、担保人等负有执行义务的人(以下简称执行义务人),可以先行司法拘留。发现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的,应当在5日内将案件线索及相关证据材料移送公安机关。

    在执行判决、裁定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出控告要求追究被执行人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在5日内将控告材料及相关证据材料移送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法制部门统一接收人民法院移送的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并及时转交、督促刑事侦查部门依法办理。

    人民法院移送、公安机关接收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应当建立登记簿,并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条 公安机关接到人民法院移送的材料后,应当在3日内作出立案或不立案的决定并书面通知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决定立案的,应当在法定侦查期限内及时侦查终结;决定不予立案的,应当书面说明不立案的理由。

    人民法院收到公安机关的通知后或者公安机关在收到人民法院移送的材料后在3日内未答复的,人民法院应在3日内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以自诉方式追究被执行人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立案。

    第四条 人民检察院在民事、行政诉讼监督工作中,发现执行义务人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线索和相关证据材料移送公安机关,并依法进行立案监督。

    第五条 公安机关立案后,应及时开展侦查工作。人民法院应当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取证。

    第六条 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及时作出决定;对于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移送审查起诉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件,符合起诉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法定的期限内及时提起公诉。

    第七条 人民法院在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自诉案件过程中,依法决定对被告人逮捕的,应当将逮捕决定书及时送达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依法立即执行。

    第八条 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及自诉人提起自诉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审理并作出判决。

    第九条 侦查过程中或审查起诉过程中,犯罪嫌疑人自动履行或者协助执行判决、裁定,确有悔改表现且未造成其它严重后果的,公安机关可以采取非羁押措施,移送审查起诉时对犯罪嫌疑人提出从宽处罚建议;检察机关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或者向人民法院建议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第十条 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前,被告人自动履行或者协助执行判决、裁定,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酌情从宽处罚。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在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案件过程中,消极履行法定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十二条 内黄县人民法院、内黄县人民检察院、内黄县公安局之前联合发布的相关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本规定下发后,法律或司法解释对本罪作出新规定的,以新规定为准。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宋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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