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
公告
王卫民:
本院受理原告马卫甫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豫0527民初456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王卫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马卫甫支付货款51 120元。案件受理费1078元,由被告王卫民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东庄法庭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一日
联系单位: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东庄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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