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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由川、杨翠莲诉段保军赡养纠纷案

  发布时间:2019-12-26 15:57:23


基本案情

2018年3月2日,内黄县法院立案受理了原告段由川、杨翠莲与被告段保军赡养纠纷一案,原告段由川、杨翠莲二人系内黄县梁庄镇东大城村村民,为夫妻关系,二原告共育有六个子女,被告段保军系二原告的三儿子,原本三个儿子一直有承担二原告的生活费,但从2017年开始,三儿子段保军就无故不再支付二原告的生活费,经过多方劝解后,被告段保军还是不承担自己的赡养义务,故二原告不得已只得向后河法庭申诉,诉求法律来维护二原告的合法权益。

法院经审理认为,赡养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原告段由川、杨翠莲系被告段保军的父母。被告作为二原告的三子,二原告将其抚养成人,并为其成家立业,现二原告已年老多病,于法、于情、于理,被告都有赡养二原告的义务,故二原告要求让被告进行赡养的诉请,理由正当、合法,应予以支持。庭审中,二原告明确表示,要求被告段保军支付2017年、2018年的赡养费,二原告的这种行为,属于对自己权利的一种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本庭予以确认。因此判决被告段保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段由川、杨翠莲2017年、2018年赡养费共计6141元。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不赡养老人的赡养纠纷案件,在当今社会,由于很多家庭的父母与子女之间存在着代沟,当父母年老、子女成家时,赡养问题就成为摆在父母与子女之间非常尴尬的问题,按照传统的道德观念,父母年老时子女应尽赡养之责本是天经地义,然而现实中往往事与愿违,因赡养费纠纷而涉诉的事情数不胜数。

本案事实较为简单。二原告与被告系父母与儿子的关系,二原告对于被告的诉求也并不苛求,只诉求给付两原告每人每年2622元的生活费,对于二原告的生活上的照料和精神上的慰藉并没有奢求被告的给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理论上一般认为,该条规定明确了子女应当履行对父母的赡养义务,另一方面也明确父母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两个条件,一个是年老体弱、无劳动能力,另一个是生活困难。不符合上述两个条件之一的父母,无权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本案中二原告段由川为1939年生人,杨翠莲为1937年生人,均已是年老体弱之人,二原告的生活也尚为困难,可以说完全符合以上的两个条件,子女是应尽好赡养义务的,这不仅是道德上的约束,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符,同时也是法律上的一种强制性义务。

赡养父母是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加以改变,也不得附加任何条件进行限制。本案对被告人不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的供养、生活上的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坚决不枉不纵,依法审理,始终贯彻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不赡养老人的现象绝不姑息。

责任编辑:杨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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