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英英(身份证号码4105271985****5425):
本院受理原告内黄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范志伟、王英英、于浩、何海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应诉材料,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风险提示书、举证须知和当事人权利义务。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范志伟、王英英偿还原告借款本金金额100000元及利息、罚息。利息及罚息计算方法(从2018年08月02日起至2019年03月30日止按月利率10.44‰计算:从2019年03月30日起至还清款之日止按月利率15.66‰计算,本金均按100000元计算);2.判令被告于浩、何海霞对本金、利息及罚息负连带清偿责任;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01月14日08时30分在本院东庄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七日
联系单位: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 东庄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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