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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黄县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员额法官办案工作量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8-23 10:10:47


本院各员额法官:

今年以来,我院收案数量增长较快,截止目前已受理各类案件9184件,较2018年同比增长26.15%。为强化我院院长、副院长、专职审委会委员、审委会委员审判职责,深入贯彻落实最高院、省法院关于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部署,减轻一线办案法官的压力,客观、公正评价员额法官工作业绩,根据上级文件要求,结合我院工作实际,经院党组会研究决定,将我院员额法官办案工作量计算标准调整如下:

1、院长每年承办案件数量应达到人均承办案件数量的15%;

2、副院长、党组成员每年承办案件数量不低于人均承办案件数量的40%;

3、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每年承办案件数量不低于人均承办案件数量的60%;

4、审判委员会委员每年承办案件数量不低于人均承办案件数量的80%;

5、审判管理办公室(研究室)主任、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庭长每年承办案件数量不低于人均承办案件数量的60%;

6、其他业务庭室员额法官承办案件数量均按照100%计算。

每名员额法官全年工作量按折算以后300件为基数,员额法官完成工作量比例是按照员额法官折算后的承办案件数与相对应期间应办案件数的比值计算。

年底考核结果运用:

1、年底工作量达到130%以上的为优秀等次;

2、年底工作量在100%-130%之间的为称职等次;

3、年底工作量在70%-100%之间的为基本称职等次;

4、年底工作量在70%以下的为不称职等次。

省高院豫高法(2018)125号《河南省法院员额法官退出交流实施办法》文件第九条规定:年度审判绩效考核不称职,或者连续两年审判绩效考核基本称职的;因身体健康原因,无法正常履行岗位职责一年以上的,应当退出员额。按照上述规定,对完成工作量70%以下,且完成工作量排在最后3名的员额法官,本人应申请退出员额;如不自愿申请退出员额,将按照豫高法(2018)125号文件规定,经院党组会研究后报省院决定。

            内黄县人民法院

                                                                 2019年8月23日

责任编辑:宋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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