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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协议违法无效 判令承担赡养义务

  发布时间:2009-08-04 17:09:19


“按照我们所订立的协议,原告可以轮流到各家吃,但只能在老大家住”,两被告在庭审中如是说。近日,内黄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赡养案件,判决两被告承担赡养义务。

原告曾多福(化名)(其配偶已去世十多年)从退休后一直在农村老家自己生活,其有四个子女,长女曾丽英(化名),长子曾大武(化名),次子曾二武(化名),三儿子曾三武(化名)。原告于2005年始至今一直随长子曾大武(化名)生活,其间原告、二被告及原告的长子曾大武(化名)于2005年4月21日共同签订调解协议书一份,该协议书第二条的内容是“申请人(曾多福(化名))的赡养问题,申请人今后随被申请人曾大武(化名)(长子)吃住,每月申请人从工资650元中给曾大武(化名)150元的生活费,每月申请人留200元的零花钱,下余300元每月由申请人负责分给被申请人每人100元,以后申请人死亡后丧事在曾大武(化名)家操办。如申请人有病需要照顾,弟兄三人负责具体方法自行协商,申请人的医疗费弟兄三人共同承担”。

内黄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老年人依法享有的权益应受保护,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供养、生活上照料及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被告曾二武(化名)、曾三武(化名)以达成的调解协议书的第二条为由拒绝给原告安排住房,于法无据,且该约定违反了我国有关子女对父母有关赡养扶助义务的规定。遂作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刘永刚    

文章出处:内黄县人民法院政治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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