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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     任丙祥(身份证号:410901196509244577):     本院受理原告张庆磊与被告任丙祥、陈秀英、第三人河南中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请求贵院依法追加被告任丙祥、陈秀英为(2024)豫0527执3414号案件的被执行人(执行依据为内黄县人民法院(2024)豫0527民初4010号民事判决书);2、判令被告任丙祥在未出资2000万元范围内对河南中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所负张庆磊的债务承担责任,被告陈秀英在未出资2000万元范围内对河南中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所负张庆磊的债务承担责任;涉案标的:1934379.34元。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本院定于2025年7月18日9时00分在本院民事审判一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二日    联系单位: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  民事审判一庭               承办法官:常红波      联系电话:0372-7768038    地    址:河南省内黄县朝阳路西段路南
·     陈秀英(身份证号:410901196708144587):     本院受理原告张庆磊与被告任丙祥、陈秀英、第三人河南中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请求贵院依法追加被告任丙祥、陈秀英为(2024)豫0527执3414号案件的被执行人(执行依据为内黄县人民法院(2024)豫0527民初4010号民事判决书);2、判令被告任丙祥在未出资2000万元范围内对河南中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所负张庆磊的债务承担责任,被告陈秀英在未出资2000万元范围内对河南中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所负张庆磊的债务承担责任;涉案标的:1934379.34元。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本院定于2025年7月18日9时00分在本院民事审判一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二日     联系单位: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  民事审判一庭                承办法官:常红波      联系电话:0372-7768038    地    址:河南省内黄县朝阳路西段路南
· 寇平(身份证号:372401195710220515): 本院受理原告朱俊芬与被告罗腾、寇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豫0527民初627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限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朱俊芬物质及精神性损失共计人民币180000元;二、限被告罗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朱俊芬物质性损失共计人民币43284.58元;三、驳回原告朱俊芬在本次诉讼中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947元,由原告朱俊芬负担298元,被告罗腾负担4649元。限你在本公告发出三十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一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九日 联系单位: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  民事审判一庭 承办法官:常红波   联系电话:0372-7768038 地址:河南省内黄县朝阳路西段路南74号    
·赵月霞(身份证号:4105271973****2924):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黄县支行与被告赵月霞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豫0527民初72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赵月霞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黄县支行信用卡欠款本金17551元,利息及违约金(以逾期本金为基数,自2024年9月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人民币信用卡(个人卡)公务卡领用合约》的约定计算,但总计以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为限,逾期本金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系统为准)。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4元,由被告赵月霞负担。限你在本公告发出三十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一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〇二五年五月七日联系单位: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一庭承办法官:常红波 联系电话:0372-7768038地址:河南省内黄县朝阳路西段路南74号
·深圳市中邦(集团)建设总承包有限公司安阳分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朱尤新与被告深圳市中邦(集团)建设总承包有限公司、深圳市中邦(集团)建设总承包有限公司安阳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被告深圳市中邦(集团)建设总承包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间提出上诉,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豫0527民初7919号的上诉状副本,上诉人深圳市中邦(集团)建设总承包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1、请求贵院改判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2024)豫0527民初7919号民事判决书第一、二、三项为:驳回被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3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二五年四月三日联系单位: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民二庭承办法官:马国付联系电话:0372—2395135地址:河南省内黄县朝阳路西段路南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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