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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田景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黄县支行与被告田景德、李付贵、李巧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5)豫0527民初615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田景德、李付贵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黄县支行借款本金78000元及利罚息1715.55元,并支付自2025年9月13日之后产生的利息、罚息(按本金78000元,年利率10.4%计算至还清款之日止);二、被告李巧镯对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李巧镯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田景德追偿。案件受理费1793元,由被告田景德、李付贵、李巧镯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十五日附记:1、承办法官:郝宁联系电话:0372-77680362、联系地址:河南省内黄县朝阳路西段74号
·李巧镯: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黄县支行与被告田景德、李付贵、李巧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5)豫0527民初615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田景德、李付贵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黄县支行借款本金78000元及利罚息1715.55元,并支付自2025年9月13日之后产生的利息、罚息(按本金78000元,年利率10.4%计算至还清款之日止);二、被告李巧镯对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李巧镯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田景德追偿。案件受理费1793元,由被告田景德、李付贵、李巧镯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十五日附记:1、承办法官:郝宁联系电话:0372-77680362、联系地址:河南省内黄县朝阳路西段74号
·李付贵: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黄县支行与被告田景德、李付贵、李巧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5)豫0527民初615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田景德、李付贵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黄县支行借款本金78000元及利罚息1715.55元,并支付自2025年9月13日之后产生的利息、罚息(按本金78000元,年利率10.4%计算至还清款之日止);二、被告李巧镯对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李巧镯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田景德追偿。案件受理费1793元,由被告田景德、李付贵、李巧镯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十五日附记:1、承办法官:郝宁联系电话:0372-77680362、联系地址:河南省内黄县朝阳路西段74号
·王连娣:原告张学太与被告王连娣、张朝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5)豫0527民初637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王连娣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张学太借款本金190750.20元、利息50884.73元,并以本金190750.20元为基数、年利率13.8%,支付自2025年10月18日起至还清款之日止的利息;二、被告张朝花对上述债务承担一般保证责任,被告张朝花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王连娣追偿;三、驳回原告张学太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925元、保全申请费1820元,由被告王连娣、张朝花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十一日附记:1、承办法官:郝宁联系电话:0372-77680362、联系地址:河南省内黄县朝阳路西段74号
·布拉提·拖合塔森(身份证号:654322197511203514):本院受理原告张国军与被告杨怀生、布拉提·拖合塔森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豫0527民初5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杨怀生、布拉提·拖合塔森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张国军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83711.88元;二、驳回原告张国军在本次诉讼中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25元,由原告张国军负担1591元,被告杨怀生、布拉提·拖合塔森共同负担1834元。限你在本公告发出三十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一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四日联系单位: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一庭承办法官:常红波联系电话:0372-7768038地址:河南省内黄县朝阳路西段路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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