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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内黄法院:法理并用 审执共“解”

  发布时间:2022-04-08 16:52:32


    “马法官,我辛辛苦苦给他建房子,最后他不给我钱,凭什么呀?”

    “马法官,我房子要是没毛病,我能不给他钱?你给评评理。”

    因农村建房施工引起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在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办公室内各执己见,据理力争。该院办案法官、专职审判委员会委员、四级高级法官马国付安静倾听双方诉求,抽丝剥茧解决案件。

    案情是这样的,李某某与刘某某签订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约定李某某负责建房各种材料,刘某某负责具体施工。合同履行后,李某某发现房屋出现多处质量问题,拒绝支付刘某某下余工程款。双方多次争执后,刘某某起诉李某某要求继续履行给付义务,内黄县法院依法判决李某某支付刘某某工程款43167元。判决生效后李某某未履行付款义务,刘某某申请强制执行,李某某财产被内黄县法院依法冻结查封。强制执行期间,李某某另案起诉刘某某要求赔偿施工房屋损失44000元,申请房屋质量司法鉴定,同时申请保全刘某某执行款(即李某某被查封冻结的财产)。

    马国付在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诉求后,与司法技术部门联系,调查类案房屋司法鉴定情况、了解建房施工市场习惯,从法律法规、日常技术规范、建房常理等多角度对案情进行研究。他发现,房屋确有一定质量问题,但问题并不是太大,不影响居住,具有可修复性。然而司法鉴定费用较高,鉴定周期较长,不利于双方当事人的诉讼效率,更加重了当事人的经济负担。马国付决定法理并用,以调解的方式解决双方的矛盾。

    在马国付一次又一次耐心细致的讲解下,双方态度从开始的强硬对抗到后来开始有所软化。最终李某某放弃司法鉴定申请,刘某某同意赔偿李某某房屋损失15000元,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为了方便当事人诉讼,更好的化解纠纷,促使案结事了,马国付又与执行法官沟通协调,李某某自愿解除财产保全,刘某某也同意直接从其冻结的案件执行款中给付李某某15000元作为损失赔偿,这一执行案件也得以和解结案。

    乡村振兴,法治先行。创新审判、执行“调判执”方式,以民为本,多方向、多节点、全流程解纷,更容易更彻底化解群众积怨,促进案结事了,提高审判执行质效。

责任编辑:宋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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