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期间的金钱往来往往裹挟着情意,赠与与借贷的边界极易混淆。带有特殊寓意的“520”“1314”转账,热恋时是爱意的佐证,可一旦感情破裂,昔日转账钱款究竟属于无偿赠与,还是需要偿还的借款,常常引发纠纷。
小王与小李曾为情侣,二人确立恋爱关系后,小李以亲属住院急需用钱为由,多次向小王索要款项。小王先后通过微信累计向小李转账五万三千余元。后续二人因感情不和分手,小王多次向小李催要前述转账钱款,均遭到对方拒绝。无奈之下,小王向内黄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小李返还共计53360元转账资金。
庭审过程中,小李抗辩主张,小王的每一笔转账均为自愿赠与,并非借款,且大部分款项已用于两人共同日常开销。
法院审理后作出区分认定:恋爱过程中一方给付的财物,若金额未超出日常消费范畴,仅是为维系、增进恋爱关系的小额转账、平价小件礼品,在无证据证明是以缔结婚姻为前提的情况下,一律视作普通赠与,分手后无权主张返还。
而本案中,小王与小李相识相处时间较短,案涉转账多为3000元、5000元这类大额款项,金额显著超出情侣日常消费标准,也远超单纯维系感情的合理限度,该部分资金不应认定为赠与,小李负有返还义务。
承办法官当庭释法明理,小李终于明白恋爱期间的资金往来并非收下即无需归还。考虑到小李分手后暂无稳定收入,一次性全额还款存在现实困难,经法官居中调解,小李当场向小王支付30000元,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纠纷妥善了结。
法官提醒:情侣相处时互赠礼物、转账表达心意实属常态,但双方都应当保持理性,切勿用金钱衡量感情,更不能因一时冲动大额转账。日常往来务必妥善留存转账凭证、聊天记录等证据,若后续产生经济纠纷,相关记录将成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关键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