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企业间商事纠纷诉调对接
机制建设的意见
为进一步健全企业间商事纠纷化解机制,保障企业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稳健运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和《中国工商联合会章程》,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安阳市工商业联合会《关于开展企业间商事纠纷诉调对接机制建设的意见》,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要求
1.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工商业联合会及其他相关方面的力量,促进诉讼与非诉讼渠道尤其是调解渠道的相互衔接,为企业间商业纠纷提供更多可供选择的解决方式,更好地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2.县工商联在组建企业商事纠纷调解中心的基础上,积极推动商会组织组建企业商事纠纷调解中心,聘请享有社会威望的企业家或对企业相关法律有深入研究的专家学者为特邀调解员,开展企业间商事纠纷调解工作。
3.调解必须坚持以自愿合法、平等协商为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规定,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当事人一方拒绝调解的,调解中心不得强行调解。
二、明确纠纷调处范围
4.企业商事纠纷调解中心可对本地会员企业间或商会组织成员单位间在生产经营中发生的商事纠纷开展调解。
三、加强诉讼与调解的衔接
5.规范行业调解。纠纷企业双方向企业商事纠纷调解中心申请调解纠纷,经企业商事纠纷调解中心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书应载明:纠纷当事人的基本情况;纠纷的主要事实、争议事项、各方当事人的责任;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内容,履行的方式、期限等。调解协议应由双方当事人和调解员签字(盖章),并加盖企业商事纠纷调解中心印章。
经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明确权利义务、当事人双方均签字(盖章)确认的,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当事人可向调解中心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或申请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债务人不履行或怠于履行的,债权人可依法向有管辖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经调解未能达成调解协议、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案件,企业商事纠纷调解中心要及时向人民法院通报原调解工作的有关情况。
6.强化诉前调解。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可引导当事人向企业商事纠纷调解中心申请调解,或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委派企业商事纠纷调解中心进行调解;
当事人应在《诉前委派工商联调解建议书》上签字确认,人民法院应在5日内将《XX人民法院委派调解函》和相关材料移交企业商事纠纷调解中心;
经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可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当事人一方不同意委派调解或自人民法院委派之日起30日内不能达成调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及时立案。
7.注重诉中调解。对于已立案的企业商事纠纷案件,当事人同意调解的,人民法院可委托企业商事纠纷调解中心进行调解当事人应在《诉中委托工商联调解建议书》上签字确认,人民法院应在5日内将《XX人民法院委托调解函》和相关材料移交企业商事纠纷调解中心,期限为自委托之日起15日内(适用简易程序的调解期限为7日),双方当事人同意延长期限的,可延长15日.不能达成调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及时审理,企业商事纠纷调解中心收到上述材料后及时派员开展调解工作,委托调解期间可不计入审限。
经企业商事纠纷调解中心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撤诉,或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出具民事调解书。
四、建立健全工作机制
8.建立调解员库。县人民法院、县工商联协作制定工作规划、实行方案和管理规定,根据实行方案建立调解员库,最终经县工商联批准并报县人民法院备案,为调解中心提供调解人员保障。
企业商事纠纷调解中心应认真履行职责,做好化解工作。对其接收的诉前或诉中委托调解的案件,应就调解结果制作《委托调解情况复函》,并及时将案件材料送回委托法院;完善调解档案管理,做好调解台账,以供查阅。
工商联应主动、及时向人民法院通报企业商事纠纷调解中心的建设和调解员组成情况,县人民法院确定专门机构加强对企业商事纠纷调解中心的业务指导,配合工商联开展培训,并做好司法确认和统计分析工作。
县人民法院和县工商联应不定期商讨、研究重大事项,总结交流工作经验,并探索多形式合作方式,帮助企业提升经营风险意识和防御风险能力,引导诚信经营。
9.建立沟通联系机制。县人民法院要与县工商联建立沟通联系机制,开展日常沟通联系,加强协调联动,推动纠纷化解、风险预警、诉求办理的治理。
县人民法院、县工商联各指定一个部门具体负责日常沟通联系工作,其他各相关业务部门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10.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县人民法院在制定涉企诉讼服务、裁判指引等制度文件时,充分听取县工商联的意见建议。依法及时交流通报办理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司法诉求的情况以及推动有关建议落实的情况。县工商联及时向县人民法院反映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的司法诉求。人民法院就审判执行工作中发现的民营企业管理漏洞,及时将提出司法建议的情况通报给工商联,有利于工商联帮助民营企业提高风险防控能力和内部治理水平。县人民法院与县工商联要经常互相通报工作情况。县人民法院及时向县工商联通报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发展的工作举措、典型案例等,宣传民营经济领域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司法政策。县工商联及时向县法院反映民营经济发展动态、司法诉求,有针对性地对县人民法院工作提出意见建议。
加强双方信息化系统对接。积极推动“网上工商联”和“智慧法院”建设对接,在民营企业涉诉舆情、普法宣传、信用体系建设、司法大数据分析等方面实现共享联动。
11.建立协同调研机制。县人民法院和县工商联协同到辖区民营企业走访调研,与民营企业家沟通交流,了解企业的司法需求,解答企业的法律困惑,做好对败诉企业的释法答疑,帮助企业提高风险防范能力,构建“亲”“清”政商关系,为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筑牢法治的基石。
加强民营企业发展、产权保护、企业家权益保护、优化营商环境、纠纷解决等司法保护问题的常态化调研,人民法院和工商联可互相邀请对方参加相关调研活动,共享调研成果。可以通过共同举办研讨会、组织专题调研等形式,搭建工商联、商会、企业家、法官、行业代表等广泛参与的调研平台,提升调研质量,加强调研成果的转化和运用。
12.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县人民法院和县工商联根据工作需要协商举办主要领导出席的联席会议,围绕如何更好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发展进行交流,听取民营企业的意见建议,深入了解民营企业家的司法诉求,研究加强和改进工作的有关举措。
13.共同推进和支持商会调解服务平台建设。协同指导支持商会开展调解工作。工商联和商会通过建立调解组织、开展商会调解工作、建立完善多元纠纷化解机制,及时解决涉企纠纷,缓解诉讼压力,节约司法资源,促进社会和谐。工商联要加强对所属商会的指导、引导和服务,支持商会依照法律法规及相关程序设立调解组织、规范运行,推动商会调解成为化解民营经济领域矛盾纠纷的重要渠道。工商联指导商会及时向人民法院反馈人民法院委派、委托商会调解的纠纷解决情况。人民法院定期将经商会调解,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案件的结果进行反馈,对经司法审查不予确认的,要将不予确认的原因、案件审理中发现的问题及有关司法建议等一并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