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间借贷领域,个人借款用于合伙经营的责任界定、过高利率的司法规制,一直是司法实践中的重点与难点问题。近日,内黄县人民法院成功审结一起此类民间借贷纠纷案,不仅清晰划分了各方主体的还款责任,还明确了利息保护的法定边界,以公正高效的司法实践赢得了当事人认可,彰显了司法为民的温度与公信力。
案件缘起:合伙借款久拖未还 利息争议致调解未果
2024年4月2日,被告史某某因合伙经营的某某建材经营部急需资金周转,向原告陈某某提出借款请求。双方口头约定借款金额30万元,月利率1分5厘,未明确约定还款期限。原告陈某某按约将30万元借款转入被告王某某的银行账户,该账户实为某某建材经营部的合伙资金账户,款项随后全部用于经营部的日常运营支出。后,原告陈某某多次向史某某催要本息,但史某某以合伙人之间尚未清算账目为由,迟迟未履行还款义务。陈某某遂将史某某、某某建材经营部及该经营部其他合伙人袁某某、宋某甲、宋某乙一并诉至内黄县人民法院,要求各被告共同偿还借款本金30万元及相应利息。
案件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王学方秉持化解矛盾、案结事了的原则,积极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然而,因双方在利息支付标准上存在分歧,始终未能达成一致调解意见。
法院审理:明晰责任边界 坚守利率底线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史某某之间存在明确的借贷合意,陈某某已按约定履行款项交付义务,双方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史某某作为借款发起人,理应承担偿还30万元本息的核心责任。同时,案涉借款实际转入合伙资金账户,并全部用于某某建材经营部的合伙经营活动,该经营部作为借款实际使用人,应与史某某共同承担还款责任。此外,被告袁某某、宋某甲、宋某乙作为某某建材经营部的合伙人,根据合伙经营的法律规定,应对经营部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后续:服判息诉主动履行 锦旗致谢彰显司法认同
判决作出后,各被告均对法院的裁判结果表示认可,在法定上诉期内未提出上诉。某某建材经营部的经营者主动将判决确定的案件款项全额履行完毕。为表达对法院公正审判、高效解纷的诚挚认可,某某建材经营部的代理人专程向承办法官王学方赠送了锦旗,锦旗上的赞誉不仅是对单个案件审理工作的肯定,更是对法院秉持公平正义、践行司法为民理念的生动诠释,成为司法裁判获得社会认可的鲜活例证。
案件启示:规范借贷避纠纷,司法裁判赢民心
此案的审结与顺利履行,既明确了个人借款用于合伙经营的责任规则,重申了民间借贷利率法定上限,体现了司法裁判的公信力与社会认可度。法官提醒,民间借贷双方应规范签订合同,明确借款细节,利率约定不得超法定上限;合伙经营需明晰权责,避免因资金问题引发纠纷。法院也将持续秉持公平公正原则,以高质量司法化解矛盾,让人民群众在每一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