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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有契约 履约须尽责

  发布时间:2026-01-05 17:08:03


    在现代消费模式日益多元的背景下,手机租赁服务为消费者提供了灵活选择,但由此引发的合同纠纷也时有发生。近日,内黄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手机租赁合同纠纷,既依法维护了企业的合法权益,又有效减轻了当事人的诉讼负担,展现了司法在优化营商环境、促进社会和谐中的积极作用。

    基本案情

    2025年2月,丽水某公司作为“人人租”平台入驻商家,与被告张某及案外人甲公司签订《租赁服务协议》。协议约定,张某租用一部iPhone13Pro(256GB)手机,租期至2026年8月20日,总租金3399元按月支付。其中明确,若张某逾期支付租金超过15日且未归还设备,丽水某公司有权要求其支付买断赔偿款,并需按日利率0.01%计付逾期利息。

    协议履行初期,张某按时支付了前八期租金,但自2025年10月21日起未再付款。经多次催告无果,截至2025年11月5日,张某逾期已超15日。丽水某公司根据协议核算,要求张某支付赔偿款3879.19元及相应利息。因协商未成,公司于2025年12月7日向内黄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

    承办法官王金荣受理案件后认真查阅材料,梳理案件关键事实,考虑到本案权利义务关系清晰,且涉及企业经营成本,为高效化解矛盾,遂主动联系双方开展调解。调解过程中,法官向张某释明合同法律效力及违约后果,同时也听取其实际困难,积极引导双方换位思考、互谅互让。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张某同意在约定期限内支付赔偿款及相关费用,丽水某公司亦对利息部分作出适当让步。法院据此出具民事调解书,确保协议具备强制执行力。

    法官说法

    租赁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租户应当按照约定履行支付租金等义务,若发生逾期,不仅需要承担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还可能影响个人信用。消费者在选择租赁服务时要理性评估自身履约能力,签约后严格遵守合同条款,如遇还款困难,应主动与出租方沟通协商,避免因逃避导致纠纷升级。租赁企业在合同中应明确约定租金支付、违约责任等关键条款,做到规范经营。发生纠纷时,可优先通过调解等方式化解矛盾,以降低维权成本、提高解决效率,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责任编辑:宋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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