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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黄县人民法院内黄县工商联合会关于建立民营经济领域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实施意见(试行)

  发布时间:2021-11-25 09:47:42


                                    内黄县人民法院  内黄县工商联合会

                                关于建立民营经济领域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

                                             实施意见(试行)

    为依法保障民营经济健康有序发展,充分发挥工商联合会在化解民营经济领域纠纷方面的优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全国工商联《关于发挥商会调解优势推进民营经济领域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的意见》,现就发挥商会调解优势,加强诉调对接工作,建立民营经济领域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建立联席会议信息通报机制,优化营商环境

县法院与县工商联各指定一名工作人员作为联络员,负责日常沟通与联络。每年定期或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分析商事纠纷动态和本辖区民营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遇到的相关法律问题,就企业家反映的突出问题进行磋商研究,提出具体措施和解决方案。通报涉及民营企业、企业家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政策,以及各自处理民营企业纠纷的情况、经验做法、典型案例等,探索有效保护民营企业正当权益的新途径、新方法。

    二、建立诉调对接机制,为诉讼与商会调解衔接提供保障

    1、建立诉调对接平台。县工商联加强对所属商会的指导、引导和服务,支持商会依照法律法规及相关程序设立调解组织和调解员队伍建设,健全完善商会调解制度和机制;县法院吸纳符合条件的商会调解组织或者调解员加入特邀调解组织或者特邀调解员名册,积极引导当事人优先选择非诉调解的方式解决纠纷,落实委派调解和委托调解机制,在立案登记后将适宜调解的纠纷分流至商会调解组织或者调解员的案件,均纳入人民法院调解平台进行管理,同时为商会调解组织和调解员提供必要的办公设施。

    2、完善司法确认,为商会调解提供效力保障。经商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商会调解组织应当督促当事人即时履行。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的,县法院应当及时审查,依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积极开通在线调解平台,实现在线申请、在线确认,提高工作效率。

    3、落实特邀调解规定。县法院对于立案登记后委派或委托商会调解组织或者调解员调解的案件,对调解达成协议当事人申请出具调解书或者撤回起诉的,应当依法审查并制作民事调解书或者裁定书。通过以案定补等方式向参与委派委托调解的调解员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

    三、建立联合法律宣传机制,引导企业有效防范法律风险

    县工商联协助搭建法院和民营企业交流沟通平台。由县法院结合审判执行工作,适时发布本县涉民营企业产权保护、劳动用工、生产经营、合同交易和融资等方面的裁判文书、典型案例等,以案释法,指导企业开展法律风险防范工作,增强民营企业遵纪守法、依法经营的意识和能力,促进民营企业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规范经营。县工商联积极帮助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民营企业维权,引导民营经济依法、理性表达诉求。对在日常工作中发现有重大法律或破坏营商环境的行为,应及时互相沟通,共同防范,协力解决。

    四、建立指导培训机制,加强调解员队伍建设

    县法院协同县工商联加强对商会调解组织和调解人员指导培训,完善商会调解员培训机制,组织调解员进行岗前培训、专项培和年度培训。制定调解员职业道德规范,通过调解培训、座谈研讨、观摩庭审、法律讲座等方式,不断提高调解员职业修养、法律修养、专业知识和调解技能。

    五、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责任编辑:宋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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