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新闻中心 -> 法院要闻

【枣乡法眼·案说民生】有能力履行却拒不执行? 法院判了!

  发布时间:2025-12-01 17:28:41


    诚信是立身之本,守法是公民义务。近日,内黄县人民法院审理并宣判一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件。被告人孟某因有能力履行却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基本案情

袁某与王某、雷某、孟某及两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经三级法院审理,最终河南省高院于2022年3月作出生效判决,判令孟某对王某借款本金100万元及相应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随后,内黄县人民法院向孟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义务;4月6日送达报告财产令,要求申报财产,但孟某未履行亦未申报。同年12月8日,法院对其罚款1万元,至今未缴纳。

经查,孟某名下三个微信号在2021年5月至2022年5月间共收入约38.43万元,2023年5月至2024年4月使用他人微信号收取款项收入1万余元。自2023年4月起,他还使用儿子和朋友的微信进行收支转账。2022年4月起,孟某在商丘市一建设项目任职,有固定收入,并以每月3500元长期租用奥迪车,已支付租金10万余元。

    裁判结果

    经内黄县人民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孟某在明知人民法院已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决且判令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情况下,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所提交的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能够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认定被告人孟某的犯罪行为成立,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被告人孟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庭审中认罪态度好,依法可从宽处理。判决如下:被告人孟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典型意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案中,法院通过充分行使执行调查权,揭开其“财产隐身衣”,查实履行能力,彰显司法权威。

    这起案件再次敲响警钟:生效判决不是"纸老虎",拒不执行必将付出沉重代价!下一步内黄县人民法院将持续加大对拒执行为的打击力度,切实维护司法权威和社会公平正义,推动社会诚信体系建设。

责任编辑:宋琪    


关闭窗口



Copyright©2026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