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内黄县人民法院作出宣判:判决被告钱某在履行保管车辆合同中,因未尽到诚实信用原则赔偿原告周某车辆损失3201元。
2009年3月11日晚7时许,原告周某驾驶其时风牌四轮农用车在被告之维修门市换机油,换过机油后,双方口头约定“被告于晚上10时前照看好原告车上的备胎”,原告走后被告于当夜12时回门市睡觉,原告于次日凌晨4时左右返回时发现车已被盗。随向公安部门报案,未果。该车经评估后价格为10670元,原告要求被告赔偿车辆损失。
法院认为:双方口头已达成了对车辆的保管合同。原告超过约定的时间返还,对车辆的被盗具有重大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即70%的责任),被告应依照诚实信用原则,或采取一定措施妥善安置车辆,但其在明知原告未归的情况下放任车辆停放在大街上,对车辆的被盗亦应承担一定的责任(30%的责任),法院遂作出以上判决。宣判后,原、被告双方均未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