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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执行法院裁定 公司法人被判徒刑

  发布时间:2015-08-27 10:12:09


    8月24日,内黄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案件。河南某啤酒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李某因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

    河南某啤酒有限公司于2008年6月27日借河南某油脂有限公司人民币175万元,因河南某啤酒有限公司未按期还款,形成诉讼。经内黄县法院调解结案后,该公司仍不归还借款,内黄县法院根据河南某油脂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13年5月28日立案执行,并裁定河南某啤酒有限公司五日内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但该公司仍拒不履行,法定代表人李某避而不见。内黄县法院查明河南某啤酒有限公司在银行有存款、在其他公司有股权,遂于2013年12月19日以李某涉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罪移交内黄县公安局立案侦查,该案起诉到内黄县法院后,该院根据李某的认罪情况和河南某啤酒有限公司的履行情况,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宋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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