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案件快报 -> 案件快报

调解结案事未了 案后调解顺人心

  发布时间:2009-08-04 17:28:04


  近日,内黄县人民法院井店人民法庭调解审结一起原告孙某诉被告武某的离婚案件。结案后,原告又提出额外要求,经法庭多方努力,被告予以答应,双方纠纷最终圆满解决。

  2009年6月3日上午,是原告孙某诉被告武某离婚案件开庭的日子。开庭前,案件承办人根据原、被告于2006年初经人介绍相识,并于同年3月7日办理结婚登记。婚后生有一子,于2009年初开始分居案情。认为双方感情基础较好,尚不符合离婚条件。承办人首先进行调解和好工作。经过两个小时的工作,被告及其家人认识到自己的过错,真心希望原告能够给被告一次机会,但原告不予理睬。最后,被告的母亲为了孙子的健康成长,当着众人的面向原告下跪,但原告仍坚决不同意和好。此时,调解双方和好已无可能,只好调解双方离婚。很快,双方达成协议:1、双方自愿离婚;2、婚生子由被告抚养,抚养费由被告承担;3、其他双方互不追究。

  下午,原告及其父亲又来到法庭,情绪非常激动,边哭边闹,说其与被告辛辛苦苦生活数年,现在自己却什么也未留下。孩子被领走了,就连自己的生活用品留在被告家中。如果被告不将自己的用品返还,就天天到被告家中大闹。

  在安抚原告后,法庭认为调解结案只是手段,化解纠纷才是根本目的。原告提出的要求虽然不符合法律规定,但原告的实际情况确实令人怜悯。如果机械认为我们的案件已经审结,而不去彻底地去化解纠纷,这样做将与我们的“一心为民”的司法理念相违,无法体现人民法官为人民。为了使案件真正做到案结事了,双方矛盾真正化解。法庭工作人员第二天就到被告家中作被告及其母亲的思想工作,被告表示同意将物品返还。

  就这样,一件在法律上已经审结的案件,在法庭的努力下取得了更好的社会效果。

责任编辑:刘永刚    

文章出处:内黄县人民法院政治处    


关闭窗口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