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在娄某的商店打工时,在一商店内拾得一张银行卡,上面写有密码。王某分4笔在ATM机上从该银行卡内取走了1万元。11月3日,内黄县人民法院通报了这一案件,王某犯信用卡诈骗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娄某开了一家精品店,2014年11月,娄某雇佣王某做销售员。王某干了20多天就被娄某开除了。娄某后来发现其中一张银行卡不见了,便怀疑是王某把卡拿走了。娄某的银行卡与手机绑定,可以网上转账,娄某就没有去办理挂失。2015年2月21日,娄某收到手机信息,显示娄某的信用卡被跨行取款4笔共计1万元。娄某赶紧报案。经警方调查,跨行取款的就是在娄某店里打工的王某。
2014年11月,王某在娄某的商店打工时,在一商店内拾得一张银行卡,上面写有密码。经查询,该卡内有4万多元。2015年2月21日,王某想去北京找工作,但身上没有钱,就分4笔从ATM机上取走了1万元。娄某报案后,王某将1万元退还给娄某,并于2015年3月9日到派出所投案。
内黄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冒用他人信用卡,诈骗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判决被告人王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