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诉讼法中移送管辖是指受诉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之后发现案件不属于本法院管辖时,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法院管辖的法律制度,是解决案件管辖权冲突的有效途径。但由于相关法律规定不够详细,在司法实践笔者发现存在以下问题:1.依职权移送管辖的随意性大。对一些复杂或者矛盾容易激化案件,存在部分承办法官为转移矛盾而移送的现象。2.移送程序不规范。有的法院移送案件时采取邮寄方式,有的由当事人自己拿着卷宗前来移送。有的移送卷宗时既不随案移送诉讼费,也没在移送案件前将诉讼费退还当事人,造成推诿和讼累。3.当事人恶意滥用管辖异议申请权,以此达到拖延诉讼或转移财产的目的。
针对存在的问题笔者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予以规范:1.规范移送案件的审批。移送法院应对移送案件严格审批,可将移送案件工作交由立案庭专人负责,受移送的法院也要认真审查,对不符合移送管辖条件的要及时上报,确保移送管辖的准确性与严肃性。2.规范移送管辖程序。最高院应对移送案件程序作出统一规定,如案件移送的主体应为法院工作人员、依职权移送的移送管辖裁定应随案移送、管辖权异议的裁定应送达双方当事人、移送管辖不能过分超出立案时间、诉讼费能及时交纳至受移送法院等等。3.规范当事人的管辖异议申请权。应对当事人滥用管辖权的增加惩罚性规定,避免个别当事人肆意滥用法律,损害法律的威严性与公正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