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在审判实践中发现,随着外出务工人员的增多,离婚纠纷也日益增多,致使公告送达的适用率大幅度提高。审理离婚案件时适用公告送达也出现了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一是使用公告送达过于随意,极易剥夺另一方当事人的抗辩权;不利于人民法院查明案件事实,容易造成裁判文书处于不稳定状态;三是不能及时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难以真正达到服判息诉,案结事了的效果。
对此,笔者认为应在以下几个方面完善:一、强化法院依职权调查取证职责。主审法官主动到双方当事人所在地,特别是到受送达人的父母等亲属处进行调查走访,确保被公告送达人真正是“下落不明,或者用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二、规范公告送达程序。尽可能在被告有可能阅读到的全国性报刊(如人民法院报)上登载;同时采取张贴方式,张贴到使当事人能够知道的地方,除了法院公告栏、户籍所在地外,还应张贴在其以前经常生活、出入场所、原居住地等;对于一方下落不明的离婚案件,在公告送达前,应由下落不明一方近亲属签字确认,然后再公告送达。三、证人出庭作证。对到庭一方提供的证据进行必要的严格审查,对原告提供的相关证人应当通知其到庭,增强证人作证的责任感和法律的严肃性。四、做好案后释法工作。下落不明的被告到法院缠诉的,对其进行耐心解释,说明公告送达的有关规定,说服其服判息诉,同时告知关于财产和子女没有涉及的,可另行起诉。五、完善处罚机制。对于恶意隐瞒事实真相以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当事人,加大依法惩处的力度,并通过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予以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