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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欺诈现象应引起重视

  发布时间:2015-11-15 09:30:51


   诉讼欺诈又称恶意诉讼、诉讼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人民法院的审判权和执行权,通过伪造证据、虚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的方法,骗取人民法院作出有利于自己的裁判,从而占有他人财物或财产性利益的行为。常见的有两种:一种是当事人利用被害人的错误或失误,通过对书写不规范的借据等伪造、篡改,或者以被害人已经履行完毕的债务文书为凭据向法院起诉等方法,要求被害人履行。第二种是诉讼参加人为逃避债务或者谋取第三方的财物,恶意串通、虚构民事法律关系,使法院作出错误裁判。这种情况的诉讼欺诈极易得逞。

    目前我国刑法尚未对诉讼欺诈明确规定,诉讼诈骗行为很难定性,即使发现往往按照民事诉讼的规定进行民事制裁,达不到震慑目的。基于此,笔者建议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杜绝和减少这种不正常的现象发生:1.尽快出台相关的法律规定对诉讼欺诈进行规范。因其侵犯他人的财产权,利用法律的威信给他人造成财产损失,比诈骗罪更具有社会危害性。基于诉讼欺诈在当前民事诉讼活动中的多发性及社会危害性,必须予以惩罚,如果在立法活动中,能对此进行详细规定,势必更有利于司法实践中的操作,减轻当事人的诉累,减少司法资源的浪费。2.严把立案审查关。立案审查作为案件进入法院的第一关口,应严格审查案件当事人的原告资格、立案证据、是否已经法院审判等等,从源头上控制案件欺诈的苗头,使案件没有错立误立的现象发生,更不会有对被人财产骗取、占有的可能。3.可以按照妨害民事诉讼采取强制措施。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02条关于诉讼保障制度的规定中,对在诉讼过程中,诉讼参与人有“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等几种行为,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诉讼欺诈严重妨害了民事诉讼程序顺利进行,因此只要在诉讼过程中,不论其是作为或不作为,均可按妨害民事诉讼对其采取强制措施。

责任编辑:宋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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