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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实务中电子证据运用中存在的问题应引起重视

  发布时间:2015-11-13 09:32:08


    新刑诉法和新民诉法均将电子数据作为一种新的证据形式,这符合当前信息社会发展的趋势,更有利于查清案件事实。但电子证据在具体运用中存在很多问题,应引起足够的重视。一是没有规定统一的电子证据存储介质。实践中,法院一般是要求当事人直接提交出储存电子证据的手机、数码相机、录音笔、DV机、U盘、电脑等,一方面给法官收集和保存电子证据带来了困难,另一方面给当事人生活带来不便,甚至引起其反感和不满。二是庭审设备的滞后影响电子证据的适用。大部分法院审判庭没有配备专门的电子证据质证设备,有的审判庭配备了电脑,但为了保密的需要,对其使用功能进行了限制,而不能播放光盘亦不能外接U盘,直接影响对电子证据的适用。三是 电子证据的归档保存存在隐患。目前,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书证、物证等有形证据,包括通过技术处理和转换后的电子证据,都可以以电子数据等方式刻录到数据光盘中去保存,但光盘的材质和标准并不统一,一旦出现质量问题,日后调取或复制卷宗材料时,很有可能打不开光盘或是光盘损坏、数据丢失。四是电子证据的复制和调取缺乏高效、便捷、统一的程序和手段。审判实践中,一方当事人申请复制、调取电子证据后,由于大多数法院并没有配备电子证据复制设备(如光盘刻录机等),也没有规定在什么地点复制才算合法、有效,为避免其遭到损害或丢失,办案法官或档案室工作人员一般选择拒绝复制或调取,易引起申请人的不满。因此建议,应加强电子证据适用的调研,尽快作出司法解释,解决电子证据运用中出现的问题。

责任编辑:宋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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