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大家看来,购买一辆“来路不明”的电动三轮车不算什么事儿,甚至很多家庭或多或少购买过黑市的自行车、电动车。虽然这些车子不用想都知道是怎么来的,但是大家都保持着一致的沉默,以为自己只是购买一辆便宜车罢了,又有什么关系呢?实则不然,就这么一个简单的交易行为,其实已经触犯了法律。
2016年11月11日,内黄县法院审理了一起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的案件。被告人郭某某在明知是被盗赃物的情况下,以1500元的价格从李某某(另案处理)处购买一辆被盗电动三轮车。之后经鉴定,该电动三轮车价值3026元。被告人郭某某辩称其属于善意取得。
我国《民法通则》对盗赃物是否适用善意取得虽然未予以明确规定,但1958年7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知情的买主买得的赃物应如何处理问题的复函》中提到:不知情的买主买得的赃物,如果是从市场、商店等合法买得的,应认为已取得所有权。不知情的买主买得的赃物,如果不是从市场、商店等合法买得的,不能取得所有权。
被告人郭某某是从个人手中购买的电动三轮车,并非通过正规渠道在正规销售场所购买。同时,结合证人证言等证据,便很容易认定被告人在主观方面具有明知电动三轮车为赃物而购买的故意。最终,内黄县法院认定被告人郭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内黄县法院建议大家购买商品一定要通过正规渠道到正规场所购买,不要因贪图小便宜而触犯法律的底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