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9日,内黄县人民法院调解一起因女方有外遇而引发的离婚纠纷案,原告郭女子与被告穆男子当庭达成离婚、子女抚养及精神赔偿协议,原告郭女子赔偿被告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
家住内黄县六村乡穆六村的被告穆男子与原告郭女子于2005年底经人介绍相识,2006年1月18日份登记结婚。2007年农历八月初十生一男孩。2009年6月13日,原告以双方相识时间较短,感情基础较差为由起诉到法院要求与被告解除婚姻。被告答辩称为了孩子健康成长,不同意离婚。鉴于双方矛盾争议较大,法庭采用冷却的方法努力做双方工作,待双方情绪都比较稳定之后,遂进行了开庭审理,开庭时原告声称孩子并非和被告所生,加上与被告感情确已破裂,坚决要求离婚。经过做被告的工作,被告同意离婚,但要求50000元精神损害赔偿金。
内黄县法院经审理认为,鉴于郭女子对自己的婚外情行为予以认可,声称孩子并非与被告所生,且双方均表示无法再共同生活,故应准许双方离婚。但原告郭女子的婚外情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的夫妻间的忠实义务,应当对穆男子承担一定的精神损害义务。经过法官多次以判促调式的调解,最终促使原告郭女子与被告穆男子达成了同意离婚、子女由郭女子抚养及给付被告穆男子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的调解协议并当庭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