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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赖账不还 双双被判刑罚

  发布时间:2017-02-19 10:30:09


    2月28日,河南省内黄县司某、袁某夫妇因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被内黄县人民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

    司某、袁某于1996年登记结婚。2013年,在司某、袁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因家庭经营急需资金,司某借张某现金210000元,并向张某出具了借据。后经张某催要,司某拒不偿还。张某向内黄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内黄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判决司某、袁某共同偿还张某借款人民币210000元。判决生效后,司某、袁某拒不履行义务,并且办理了离婚手续,企图逃避债务。张某于2016年7月向内黄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内黄县人民法院依法向司某、袁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司某、袁某即拒不履行义务又拒不报告财产。

    内黄县人民法院执行局随后对司某、袁某的财产状况展开了调查。经查,司某参股承租某公司土地,并与农户签订土地租赁合同,正常缴纳承包费,其名下有汽车两辆,法院查封后,其私自抵债给他人一辆,另一辆藏匿,司某还有定期存款4000元并全部转移,投保寿险三份共计交纳保险费30余万元;袁某有存款15723.11元,投保两份寿险,已缴纳保费14.5万元,名下有房产一套,并在外打工,每月收入1000元至2000元。鉴于司某、袁某明显有能力而拒不执行生效判决,内黄县人民法院决定对其二人各拘留十五日、罚款20000元,并在“春雷行动”中将其抓获。

    司某、袁某被采取拘留、罚款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申请人张某于是向内黄县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要求追究司某、袁某的刑事责任。内黄县人民法院依法对司某、袁某予以逮捕,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司某、袁某与申请人张某达成和解协议,履行了判决确定的全部义务。内黄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司某、袁某在法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拒不履行判决所确定的义务、拒不报告财产情况,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司某、袁某在一审判决宣告前与自诉人达成执行和解并已履行,认罪态度好并取得了自诉人的谅解,遂对其从轻处罚,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宋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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