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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尚法成为法官品行

  发布时间:2017-06-12 17:35:42


  “我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我宣誓:忠于祖国,忠于人民,忠于宪法和法律,忠实履行法官职责,恪守法官职业道德,遵守法官行为规范,公正司法,廉洁司法,为民司法,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而奋斗!” 每逢任命或重大活动,这篇法官誓词总会回荡胸中,其实,宣誓不仅是一种仪式,也是在表达法官的一种信仰。

  信仰,是对某种理论、 学说或主义的极度相信和尊敬,并把它奉为自己的行为准则,是一个人的精神灵魂和人生坐标,体现着一个人生命的宽度和厚度,也决定着一个人的人生轨迹和社会价值。 人,应当有信仰,职业的特殊性决定着法官应该有特殊的信仰——崇尚法律的信仰,即对法律发自内心的信任和敬畏,并自觉将其作为行为规范和指南。法官乃会说话的法律,是法律的执行者,其司法行为关系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关系司法形象和司法公信,更关系法治国家建设的进程,所以,这种信仰就显得尤为重要。

  崇尚法律是法官忠于司法的职业信仰。无论在哪个国家,崇尚法律都是法官共同的职业信仰。法官,首先必须是崇尚法律的人,这是法官对自身职业的尊重和操守,抛开意识形态的差异,法官在这一点上不应有任何区别。法律具有丰富的含义,如果将法律视为最低限度的道德,法官应当通过适用法律、审理案件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防线,这是司法发挥作用最基本的方式,也是法官最初级的法律信仰;如果将法律视为一种公平正义的价值,法官就应当看到法律对社会的指引、评价、教育等功能作用,并通过司法活动使法律最大化地发挥社会作用,并最终引领和形成崇尚法治的社会风尚,这是司法发挥作用最理想的状态,也是法官最高级的法律信仰。无论是就案论案,还是以小见大,司法作用的发挥都需要法官具有崇尚法律的信仰。司法作用的发挥是否充分,固然受到法官的经验阅历、 工作方法等因素的影响,但这些都必须以崇尚法律的信仰为基础,缺少这一信仰,法官就没有对司法事业的忠诚和执着,司法和法律就难以发挥其应有的作用,甚至会产生负面作用。

  崇尚法律是法官提升司法素质的精神动力。司法是一门学问,做好这门学问不能仅凭兴趣,因为兴趣只是入门的起点,而且容易更改,信仰才是做学问更高级、更稳固的动力。读懂法律条文,只是对法官最基本的业务要求,但如果没有崇尚法律的信仰,法官对法律的理解便可能仅限于字面,办案时可能会机械地适用法律,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犯“选择困难症”,出现超期办案、积压案件甚至错案的概率也就更高。只有崇尚法律,法官才会主动、全面、深入地学习法律,不仅了解法律条文,也了解法律制定的背景、意图和作用,使自己兼具实用和理论的双重功力,让办案兼收法律和社会的双重效果。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权威统计,到2010 年底,我国已制定现行有效法律 236件,这个数量仅次于美国,居世界第二位,而随着时代发展,法律也一直在不断地更新。适应时代和群众的司法需求,无论涉及何种领域的司法业务,法官都应该与时俱进,全面了解自身岗位所需要的法律知识,并及时更新法律知识储备,不断提升自身业务素质,这些都需要以崇尚法律的信仰为精神动力。

  崇尚法律是法官维护公平正义的内在品行。公正是司法永恒不变的追求,体现公平正义价值的法律需要具有公平正义理念的人去执行,否则再好的法律在执行中也会打折扣。法律乃善良公允之术,法官要实践公平正义的价值理念,必须要使自己从内心追求公正、 认同法律、 崇尚法律,才能怀有公正和善良之心,因此,公正的法官必然是崇尚法律的法官。在当代司法环境下,法官依然面临着金钱、物质、权力、威胁等各种诱惑和考验,法官只有具备崇尚法律的信仰才能抵制这些诱惑和威胁,才能保持清正廉洁的本质,才有维护公平正义的勇气。司法公正不仅需要人大监督、 审判管理、 司法监督等机制的规范制约,更重要的是要有法官发自内心地崇尚法律。如果没有这一内因,任何外部因素都难以从根本上作用于法官,司法公正也就无从谈起。“ 正义不仅要实现,而且要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法官只有崇尚法律,其审判活动的过程和结果才不怕公开,敢于接受来自外部的监督和评价,才能让群众看得见、感受得到司法的公平正义,才能形成“以公开促公正、以公正促公信”的良性循环。

  崇尚法律是法官践行司法为民的理念认知。我国公务人员的工作宗旨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法官职业的特点决定了法官群体必然以特殊的方式实现这一工作宗旨。法律是统治阶级利益的体现,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包括司法权在内的一切权力均来自人民,法律体现的也是人民的意志,立法是将人民利益上升为法律规定,司法则是将法律适用于具体案件,并通过调解、判决等司法活动使人民利益得以兑现。所以,司法活动本身就是法官为人民服务的一种方式,而且是法官为人民服务的基本方式。 同时,司法活动的影响又不局限于案件本身,而是具有指引公民行为、引领社会风气的扩大效应,因此,司法活动总是直接或间接地涉及群众利益。法官崇尚体现人民意志的法律,就是崇尚法律和司法的“人民性” ,也就会在为谁掌权、 为谁司法和为谁服务等重大问题上有清醒认识,在司法实践中,法官才能以对群众高度负责的态度,用群众看得见、听得懂的方式行使司法权力,维护群众利益,让越来越多的群众感受到司法的阳光和温暖。

  崇尚法律,是作为法官的基本素养和必然选择,也是不让公平正义偏离司法轨道的人生坐标。当然,信仰不能停留在思想上,只有付诸实践才有意义。

责任编辑:王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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