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3日,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判决被告郭不理(化名)给付原告陈不幸(化名)医疗费共计213元。
2009年3月14日下午,原告陈不幸(化名)与被告郭不理(化名)两家因宅基问题发生纠纷,被告领着他养的斗狗来到现场,在吵架过程中被告家的狗将原告小腿咬伤。2007年3月14日16时40分原告方向内黄县公安局卜城派出所报案,同日内黄县第二人民医院诊断证明书初步诊断原告陈不幸(化名)被犬咬伤。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郭不理(化名)对其所饲养的狗有管理和防止或避免损害发生的义务,并应对其饲养的狗致原告损害的后果,承担民事责任,为早日解决双方当事人之纠纷,化解邻里之间的矛盾,法院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