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执罪典型案例一
刘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审理,依法判决刘某某应偿还王某某借款58万元。被执行人刘某某逾期未履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向被执行人刘某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十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经查明,2015年2月12日被执行人刘某某将自己名下的房产以20万元的价格卖给孙某某,所得房款未用于偿还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刘某某行为,属于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其行为构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移送公安机关侦查,2016年2月10日被内黄县公安局逮捕。
内黄县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7月10日提起公诉。经审理,刘某某将自己名下的房产以20万元的价格卖给孙某某,所得房款未用于偿还申请执行人。刘某某行为属于有能力履行,但拒不执行,应以拒不执行判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审理中被告人刘某某有自首情节,能够如实供述罪行且当庭自愿认罪,执行案件已和解,遂依法作出判决,判处刘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典型意义:
刘某某作为被执行人,应当依法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变卖房屋所得的房款没有用于偿还申请人而是用于个人消费,转移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我们在此也敦促那些企图以抗拒执行、规避执行行为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的被执行人恪守诚信,自动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不要以身试法,害人害己,否则等待的将是法律的严惩。
拒执罪典型案例二:
张某某拒不执行判决案
刘某某与张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内黄县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张某某赔偿原告刘某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32546.28元。判决生效后,张某某未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给付义务,刘某某申请法院强制执行。2014年3月12日执行立案后,被执行人张某某以外出打工的方式逃避执行,内黄县法院执行干警多次到其家中均执行未果。后执行人员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到被执行人张某某在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均有开立账户记录,经调取张某某的银行交易明细,发现其银行账户使用活动频繁,交易次数较多,交易金额较大。
鉴于被执行人张某某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的行为已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内黄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28日将线索移交公安机关。2016年5月10日张某某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0日被逮捕。在公安机关侦查期间,张某某主动赔偿给刘某某13.5万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2016年7月16日,内黄县人民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典型意义:
本案中的被执行人在居住地以外的地方开设银行账户并使用,银行交易次数比较频繁且数额较大,这种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义务的行为符合刑法规定的拒执罪的构成要件,依法应予追究刑事责任。本案是通过查控系统掌握线索,从而查明犯罪事实的一个典型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