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案件快报 -> 执行动态

内黄县人民法院公布两起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犯罪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17-06-30 09:00:00


  

    案例1 耿不景拒不执行判决案

    --耿不景拒不履行判决确定的赔偿义务,拒不报告财产,且在家中翻建新房,经法院采取拘留措施后仍拒不执行,其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

    一、基本案情

    2011年12月17日,内黄县人民法院作出(2011)内刑初字第10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耿不景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赔偿被害人卢某某等经济损失共计139042.56元。判决生效后,耿不景没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卢某某等于2013年1月7日向内黄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内黄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12日立案执行,于2013年11月15日向耿不景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耿不景拒绝报告财产。耿不景于2015年4月25日刑满释放后外出打工,2015年10月份,其家中翻建新房,新建两层新房面积达174平方米,但至今未履行(2011)内刑初字第10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中对被告人耿不景所确定的赔偿义务。

    内黄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耿不景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内黄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耿不景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二、典型意义

    被告人耿不景因交通肇事致人死亡,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自诉人要求对其从重处罚,法院采纳了其意见。

    案例2 梁红立拒不执行判决案

    --梁红立转移名下财产,逃避执行,并经营一饭店,被立案侦查后主动投案并全部履行了判决确定的义务,法院以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罪从轻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一、基本案情

    2013年5月20日,内黄县人民法院作出了(2013)内民一初字第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梁红立赔偿冉某某等四人损失共计人民币240080.24元。该判决书生效后,被告人梁红立没有在判决确定的期限内履行判决义务。冉某某等四人于2013年7月5日向内黄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内黄县人民法院于当日立案,并于2013年7月17日向被告人梁红立下达了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通知书。2014年1月27日,被告人梁红立与冉某某等四人达成和解协议,被告人梁红立分四次向申请人冉国红、王红利、冉改希、宋东红履行共计人民币30500元。后经内黄县人民法院执行庭工作人员多次做工作,被告人梁红立拒不执行下余款项,且将肇事车辆过户于其子名下,并在内黄县城东环路新开一饭店。被告人梁红立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已生效的判决所确定的义务,内黄县人民法院移送公安机关侦查。2017年2月24日,被告人梁红立与冉某某等四人私下已和解,履行了判决书中所确定的义务,取得冉某某等四人的谅解。并于2017年3月9日到内黄县公安局投案自首。

    内黄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梁红立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所举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梁红立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属自首,且履行了判决书中所确定的义务,故对其可从轻处罚。内黄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梁红立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二、典型意义

    被告人梁红立在人民法院的判决生效后,转移财产,逃避执行,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梁红立在公安机关侦查期间投案自首,并履行了判决确定的义务,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被法院从经处罚。

责任编辑:王婷婷    


关闭窗口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