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与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内黄县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判令被告陈某某给付原告李某某借款20000元及利息。然而判决生效后,被告陈某某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因此自诉人李某某向内黄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数次寻找被执行人陈某某,然而陈某某态度恶劣,一副不可一世的样子。内黄县法院遂以拒不报告财产对其拘留十五日,出了拘留所的陈某某见也没有什么大的问题,不就是在拘留所住几天嘛,便继续作出一副死猪不怕开水烫的样子。内黄县法院再一次以不履行生效判决对其拘留十五日的决定,这次,被执行人陈某某以为自己摸透了法院的脾气,扭头便进了拘留所,拘留期满后继续不履行还款义务,认为法院也就这点“能耐”,也不能把他怎么样。
申请人李某某见势,要求依法追究被执行任陈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刑事责任,并依法向内黄县法院提起了刑事自诉。内黄县法院依法审理了该案,并查明被告人陈某某在内黄县某某种植专业合作社成立时,作为股东之一实缴出资额100万元,后将该公司变更为某某天农化有限责任公司自己经营;除此之外,还在内黄县某某金花葵种植专业合作社成立时,作为股东之一认缴出资额100万元。
内黄县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在法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拒不履行判决所确定的义务、拒不报告财产情况,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于被告人陈某某关于其没有偿还能力的辩解,内黄县法院不予采信。被告人陈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