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都判他赔俺了,俺咋还要不来钱?”内黄县法院执行局的办公室内,8位申请人气愤地对执行法官说。原来在王某某等八人与郭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内黄县法院于2016年6月8日作出(2016)豫0527民初7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郭某某偿还王某某等八人工资款人民币76662元。判决生效后,郭某某未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王某某等八人便向内黄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内黄县法院执行法官认识到这是一起涉及多位农民工劳动报酬的案件,甚为重视,便迅速向被执行人郭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郭某某仍未履行。内黄县法院又即时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询,发现被执行人郭某某名下有一辆牌照为豫E***61的五菱牌汽车;且经查询,被执行人在邮政银行交易频繁,半年来汇入及存款金额21500元,遂依法做出对郭某某司法拘留的决定,然而被执行人郭某某仍然拒不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
于是,八位申请人向内黄县法院提起了自诉,要求法院制裁被执行人。内黄县法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在法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拒不履行判决所确定的义务、拒不报告财产情况,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又鉴于一审判决宣告前被告人郭某某与自诉人达成执行和解并已履行,认罪态度好并具结悔过,最终判决被告人郭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内黄县法院提醒您:请勿拖欠农民工工资,更不要触犯法律底线,否则终将受到法律的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