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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生前欠下债务 妻依法应当清偿

  发布时间:2009-07-24 10:36:42


  7月22日,内黄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拖欠医药费纠纷案,判决被告曾美丽(化名)偿还原告陈医发(化名)医药费854元。

  原告陈医发(化名)系后河镇店某村医疗卫生员,被告曾美丽(化名)之夫魏不幸(化名)于2002年12月28日欠原告陈医发(化名)医药费691元、2004年6月19日欠原告医药费160元、2005年元月27日欠原告医药费3元,共计854元,上述款项均有被告曾美丽(化名)之夫魏不幸(化名)的签字,经多次催要,拒不返还。被告曾美丽(化名)之夫魏不幸(化名)于2005年春天去世。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曾美丽(化名)之夫魏不幸(化名)欠原告陈医发(化名)医药费854元,系夫妻共同生活期间的共同债务,现魏不幸(化名)已死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曾美丽(化名)作为魏不幸(化名)的妻子,有义务偿还欠原告的医药费,故作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尚留伟    

文章出处:内黄县人民法院政治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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