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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与执行衔接应注意的几个方面

  发布时间:2009-09-22 16:45:38


    法院审判人员在审理、执行民事案件中,应处理好审判与执行工作衔接环节,以确保案件的有效执行。

    一是建立信息库,实现审执之间的便捷互动。审判人员在审理过程中对于其所掌握的被执行人住所地、经营状况、财产状况和财产线索等内容输入信息库,方便执行人员快捷掌握案件基本情况,提高执行效率。

    二是注重提高法律文书的质量。法律文书作为执行依据决不能存在任何异议,它要求说理透彻,文书内容明确,决不能存在模糊不清的情况。对于有给付内容的一定要明确其数额、日期、计算方法等内容。

    三是关注审判与执行之间的内在衔接,找准二者协调配合的切入点,尽量消除执行难的隐患。法官在判决做出时,内容一定要科学合理,有执行内容,有执行可能。对于执行难或执行不能的“行为”,应尽量采取和解方式结案,可以变通为金钱给付的就以此结案,增强执行的可能性;审理过程中,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在不损害双方当事人的情况下对被告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确保执行可能;符合先予执行的案件先予执行;对于调解后能当庭履行的案件尽量当庭履行,以减少执行的麻烦和不确定性。

    四是建立案件的审查制度。案件审判后交付执行前,为确保执行质量,保证执行依据的正确性。执行人员应对案件再行审查,审查无误即交付执行,审查有误的应及时呈报审委会待再审后再执行。

责任编辑:牛砚洲 王慧娟    

文章出处:内黄法院政治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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