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国不断完善法官遴选制度,严格法官的职业准入,抬高法官的职业门槛,但是这只是在入口阶段保证法官群体具有良好的素质条件。跨越入口这个门槛对于法官这种特殊的职业来讲,是不是就意味着学习的终点?答案显然是否定的,我国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正在进行,法律移植现象比较多,法律制度变革在先,思想变革在后,所以思想领域斗争激烈,法律出现一系列新的变化。理论知识的欠缺容易导致审判工作存在一定的滞后性,滞后的结果就容易导致司法审判的局限性与不合理,降低了法律和法官的权威性。
现实中,很多法官都经历了四年的法学教育,通过了司法考试,很多人都觉得自己所学足够了,剩下的只是应用方面的问题了,真的够吗?四年所学能用一辈子吗?不能!缺少相应的职业知识就难以保证法官在长期的任职期限内始终保持很高的审判技能以适应审判实践发展变化的需要。法官职业的特殊性,要求法官必须不断地更新、充实法律知识,必须不断地增强、提高司法技能。这单靠法官审判实践锻炼是远远不够的,怎样才能充分保障法官的再教育便成了一个很重要的问题。
现实中,很多年轻的法官考上了研究生,而所在地的法院的做法是:或者你去学习,或者你留下来工作!是个单项选择题,选A还是B?其实对年轻的法官来说最好的结局就是这是个多项选择题,AB都选多好啊!
我们要求推动基层法院审判质量、效率上一个新的台阶,又无形中剥夺了一些法官继续深造的可能性,使法院特别是基层法院得不到新的审判理论与审判技能,这样的要求是不是有种“逼公鸡下蛋”的感觉呢?
所以保障法官的再教育应该被重视起来,真正提高法官的职业能力水平,我认为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转变思想观点。一些基层法院领导误认为办案任务重,特别是面对案件数量激增,法官人员稀少的局面,谈法官再教育则力不从心;有的觉得基层没有什么大案、要案,现有能力足以应付,不必再去学习;由于教育投入有形而产出无形的特点,领导任期政绩与教育产出周期长有冲突,有限供给与无限教育需求之间亦有矛盾,造成基层法官教育培训并没有受到应有的重视。对于这些观点,我认为有必要作一些改变,要提升法官的理论水平和理论素养,培养法官的理性思维,提升对法律问题进行深层次的思考并透彻地把握法律的法学原理和立法精神。理论上的缺乏必将给审判实践造成诸多困难,尤其是在面对日益复杂的新型案件时,只靠审判经验法官不容易把握,易造成错案。
二、创新教育管理。目前的基层法官绝大多数只取得了法律本科文凭或专科文凭,整体学历层次、结构和基本素质不容乐观,目前对法官的再教育主要是通过法官培训为主要方式,培训可以让基层法官了解到一些知识,同时我们也要看到,培训的周期较短,大部分情况下采用大班上课的方式,这样一来,很难在质量上作保障,为此我认为鼓励法官进修、应该有意识选送法官攻读第二学位和研究生学习,应作为基层法院建设的优先战略抓紧抓好。
三、完善再教育激励机制。加大对法官再教育的重视程度,把再教育与人事制度相联系,把受教育程度与奖惩、晋级、任免机制挂钩,才能产生强大的激励作用,促使法官认识到再教育的作用和现实意义,把接受再教育、坚持再学习转化为自主自觉的行动和追求。 同时还要为法官的学习时间做出保障,特别是在法官准备司法考试和考研期间,要在时间上予以照顾,保证能够顺利地完成学业,避免出现工作和再教育二选一的局面。
加强法官的再教育,建设学习型法院,凸现基层法官专业知识、延伸扩张审判经验,着重培养“法官专才”,即对某类案件的审理需要具有精深理论知识、丰富审判经验、扎实法学功底,能对审判实践提出理论指导的专家型、学术型法官,为进一步提高司法水平,维护法律权威打好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