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黄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诉讼保全使用网络执行查控
平台的实施意见
为规范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通过网络执行查控平台实施财产查询、财产保全的行为,节省诉讼成本,提高审判效率,结合法院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一条 当事人提供明确的被保全财产信息,申请诉前、诉讼财产保全,立案庭、民事审判庭经审查依法作出保全裁定后,应当将财产保全裁定通过立案庭立执行案件移送执行局执行。移送时,立案庭、民事审判庭应出具移送执行书、申请人、被申请人的身份信息、申请人的送达回证和保全裁定书原件两份。
第二条 当事人在诉讼中申请财产保全,确因客观原因不能提供明确的被保全财产信息,但提供了具体财产线索的,民事审判庭可以依法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民事审判庭作出保全裁定,在该裁定执行过程中,申请保全人可以向执行局书面申请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保全人的财产,民事审判庭一并出具移送执行书、裁定书、申请人、被申请人的身份信息、申请人的送达回证,执行局收到申请后,对裁定保全的财产或者保全数额范围内的财产进行查询,并采取相应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第三条 立案庭接到当事人的申请或审判部门的移送后,应当及时审查材料并立案登记,手续符合规定的二日内移送执行局开始执行。情况紧急的,应立即审查登记并移交执行局开始执行。
第四条 执行局接收立案庭移送的执保案件后,二日内在网络查控系统中涉及的银行、车辆、网络银行等查询项目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查询。网络查询结果反馈(2-5日)后,一是有足额财产线索的,经合议,由执行局局长审批后二日内采取冻结、查封、扣押等相应措施;二是查询到部分财产,经合议由执行局局长审批后部分保全;三是未发现财产信息的,无财产可保全。以上三种查控结果,由执行局承办人出具裁定告知申请人、被申请人、民事审判庭。
第五条 人民法院利用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未查询到可供保全财产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保全人。人民法院对查询到的被保全人财产信息,应当依法保密。除依法保全的财产外,不得泄露被保全人其他财产信息,也不得在财产保全、强制执行以外使用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