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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黄县人民法院司法查控系统运行管理规定(试行)

发布时间:2017-09-10 09:33:06


内黄县人民法院

司法查控系统运行管理规定(试行)


    为确保规范、安全、高效地运用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保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网络查询、冻结被执行人存款的规定》等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本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司法查控系统是人民法院组织建立的,与各联动单位、协助单位联通互动的信息平台,旨在辅助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对被执行人及案件利害关系人的财产和其他关联信息进行查询或控制。司法查控工作由执行局负责。

    第二条 执行局配备1名司法查控系统管理员,2名专职查询员,负责司法查控系统的运行和维护。司法查控系统操作人员原则上为人民法院正式在编人员。

    系统管理员负责为有关人员配置权限,配发司法查控系统帐号、密码。提起查控事项和审批查控事项的权限应当相分离,不得同时赋予同一人员。系统管理员不得具有提起和审批查控事项的权限。

    各操作人员应妥善保管持有的帐号及密码,严格按照权限操作,不得越权或委托无权人员操作。

    第三条 以下情形可以提起查控请求:

    1、在执行案件(含执行实施、财产保全执行、先予执行)中,需查询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被执行人或者被申请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相关信息的;

    2、辖区外其他法院根据规定提出的委托查询有关信息的;

    3、其他有关部门委托人民法院协助查询有关信息的;

    4、其他在法院工作中需要查询有关信息的。

    第四条 执行实施案件一经移送执行部门,执行人员应及时运用司法查控系统查询相应的被执行人财产信息。

    立案部门在执行立案时应当及时、准确、全面录入相关案件信息及当事人(包括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工商营业执照(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址等信息。

    第五条 执行人员可就承办的案件根据执行需要提起查询请求,经执行局长或局长授权的人员审批后,将查询任务提交办理。当事人提供执行财产线索的,执行人员应当及时提起查控。执行人员提起查控任务应当认真核实相关案件的查控事项、被查控人信息、查控文书等,确保数据真实、完整、准确。

    执行人员不得对非涉案人员的财产及其他信息进行查询。确因案件执行需要对涉案的第三人提起查询请求的,须经执行局局长书面批准后方可查询,审批材料应一并附卷存档备查。

    第六条 对程序性结案的未实际执结案件应建立常态化的集中查控机制;集中查控由查控专员负责提起查控,由执行局局长或局长授权的人员审批。

    对查有财产的案件,可通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或由人民法院依职权恢复执行。

    第七条 外地法院委托查询执行案件当事人财产及人员信息的,需提供委托查询函及相关生效法律文书。

    专职查询员凭上述材料,填写协查审批表,报执行局长审批后,方可提起查询。

    第八条 其他有关部门请求协助查询的,应提供市一级单位部门审批的协助查询函、联系人身份证明。

    专职查询员凭上述材料,填写协查审批表,经分管院领导或该院领导授权的人员审批后,方可提起查询。相关协助请求材料及查询反馈结果应当一并造册存档备查。

    第九条 执行人员应当及时处置司法查控系统查询反馈结果。

    查有银行存款可供执行的,应当在收到司法查控系统查询反馈结果后及时冻结或扣划完毕;查有车辆或房产、土地使用权、股权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应当在收到司法查控系统查询反馈结果后及时查封、冻结。

    第十条 司法查控系统的控制工作应当一个控制事项提起一个控制请求;控制同一个被执行人在同一个协助单位的同类财产为一个控制事项。

    相关控制请求应当提供相应的裁定及协助执行等文书材料,完成相关文书审批并经执行局长或局长授权的人员审核后,方可通过司法查控系统提起控制请求。

    第十一条 司法查控系统反馈的查控结果仅供案件办理需要使用,不得挪作他用。对查控结果及被查控对象的其他个人信息,执行人员应当严格保密,不得告知其他人员。

    司法查控系统反馈的查控结果电子信息与纸质文书效力一致。

    第十二条 本院监察科负责定期或不定期对法院司法查控系统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违规查询涉嫌违纪违法的,移送本院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安阳法院司法查控系统协查审批表

责任编辑:宋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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