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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黄县人民法院执行事项委托办理规定(试行)

发布时间:2017-05-31 10:39:32


内黄县人民法院

执行事项委托办理规定(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执行事项委托工作,提高执行效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相关精神,结合本院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执行事项委托的原则

    1、以执行指挥中心管理系统办理执行事项委托为主。

    2、以纸质书面委托为辅。

    3、指定专人办理,建立台账。

    二、执行事项委托的内容

    4、冻结、续冻、解冻、扣划银行存款、理财产品。

    5、公示冻结、续冻、解冻股权及其他投资权益。

    6、查封、续封、解封、过户不动产和需要登记的动产。

    7、调查被执行人财产情况。

    8、其他人民法院执行事项委托系统中列明的事项。

    三、执行事项委托的条件

    9、符合规定条件且委托其他法院办理更有利于工作的,执行法院可以委托相关人民法院办理。

    10、有证据证明被执行人在其他区、县有明确的财产,需要核实或调查财产详细情况,执行法院可以将调查事务委托相关法院办理。

    11、经调查,被执行人在其他区、县有可供执行的确切财产,按规定必须到当地办理查封、冻结、扣押、划拨手续的,执行法院可以将查封、冻结、扣押、划拨等事务委托相关法院办理。

    12、财产调查和查封、冻结、扣押、划拨等事务可以同时委托。

    13、执行法院决定拘留被执行人,且确定了被执行人在其他区、县具体行踪地址的,可以委托相关法院对被执行人采取控制措施。

    四、执行事项委托的办理

    14、应制作执行事务委托函,并附执行事务办理所需要的法律文书,报受托法院共同的上级法院执行指挥中心办理。

    15、情况紧急的,委托执行法院可电话先行报告共同的上级法院执行指挥中心办理,事后补报相关材料。

    16、执行事务委托函中应当明确执行案号、当事人及其联系电话、委托的具体事项、执行法院承办人员及其联系方式,加盖院章。

    五、受托事项的法院

    17、收到执行事务委托材料的法院执行指挥中心,一般应在8个小时内予以审查,符合委托条件的,向受托法院下达执行指令并附执行事务委托函、法律文书;

    18、情况紧急的,执行指挥中心可以通过电话下达指令,但事后应补发纸质指令。

    19、收到执行指令后,受托法院应对委托事务立“执快”字案件予以办理。

    20、如发现委托事项不清或委托错误的,应在收到执行指令后24小时内将情况电话反馈给委托法院并报告上级执行指挥中心,48小时内向委托法院送交要求补正函或退回委托函。

    21、对同一执行案件,执行法院应在“应查尽查”的基础上,根据财产的情况,对同一受托法院将相关事务一次性予以委托。

    22、受托法院应在收到执行指令后两个工作日内持上级法院执行指令,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完成委托事务,并将结果电话告知委托法院,同时向上级执行指挥中心报结。

    23、情况紧急的,应在执行指令规定的时限内完成委托事务。因为委托事项的特殊性质或其他客观原因不能在限期内完成的,应及时电话告知委托法院并报告上级执行指挥中心。

    24、受托法院在按委托要求控制被决定拘留的被执行人后,应当即告知委托法院,委托法院应及时派人员到受托法院指定地点办理交接手续。

    25、因情况紧急或特殊原因,为完成委托事务,受托法院可以制作相关法律文书,但文书中应写明执行事务的由来。事务办理完毕后受托法院应将制作的法律文书传送委托法院附卷。

    六、执行事项委托办理的回复

    26、 受托法院应将相关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凭证、回执等资料的复印件或扫描件送交委托法院,原件由受托法院附卷。

    27、在委托事务未办理之前,委托法院决定撤销委托的,应及时向受托法院发送撤销委托函,并告知受托法院、指定办理的上级法院指挥中心;需要撤销相关法律文书的,应按法律规定办理。委托撤销后,受托法院不再办理相关委托事务。

    28、委托事务已执行完毕后,委托法院决定撤销相关法律文书的,按相关法律规定办理;决定解除相关措施的,相关事务可以通过委托方式办理。

    29、受托法院在完成委托事务时,有权对妨害执行工作的协助执行义务人、被执行人或其他人员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并将相关情况告知委托法院。

    30、受托法院在办理相关委托事务时,委托法院应当给予必要的协助和配合。委托法院也应当及时对受托法院的办理情况进行追踪。一方未按规定履行职责的,另一方法院应当及时报告上级法院执行指挥中心。

    七、执行事项委托的异议审查

    31、当事人认为委托法院决定实施相关执行事务错误,提出异议的,由委托法院负责审查处理。

    32、认为受托法院办理委托事务的具体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或超越委托范围的,提出异议的,由受托法院负责审查处理。

    33、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由委托法院负责审查处理。

    34、所委托的执行事务违法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委托法院负责。

    35、受托法院在办理执行事务过程中的具体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或超越委托范围的,相关法律责任由受托法院负责。

    八、执行事项委托的管理

    36、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指挥中心对全市法院执行事务委托工作实行统一管理。

    37、受托法院无故推诿、拖延、拒不完成委托事务的或无正当理由退回委托的,上级法院可以通报批评,造成恶劣影响或严重后果的,按相关规定追究责任人责任。

    38、本规定中相关文书、函件的传送原则上通过法院执行系统完成,无法通过系统传送的,可通过传真、机要、邮寄等方式传送。

    九、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责任编辑:宋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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