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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黄县人民法院执法记录仪使用管理规定(试行)

发布时间:2016-07-03 10:21:12


内黄县人民法院

执法记录仪使用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加强执法监督,维护当事人和执行干警合法权益,根据上级法院要求,结合本院执行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执法记录仪,是指具有录音、录像、拍照等功能,用于记录执行干警执法办案过程的便携式设备。

第三条 本院为所有执行干警配备执法记录仪,执行干警现场执行过程中必须佩戴使用执法记录仪,对现场执行活动进行完整真实记录。

第四条  应当加强对执行干警使用执法记录仪的监督检查,加强对执法记录仪记录声像资料的保存管理。将执法记录仪规范使用和声像资料录入情况纳入执行工作年度绩效考核范围。

第二章  使    用

第五条  执行干警在开展司法拘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财产、腾空房屋等现场执行工作时,必须佩戴使用执法记录仪。

第六条  执行干警在使用前,应当对执法记录仪的电池容量、内存空间、系统日期和时间等内容进行检查,保证执法记录仪能正常使用。

第七条  执法记录中可以佩戴在左肩或者左胸部等有利于取得最佳声像效果的位置,或由执行干警根据现场情况进行手持录像。

第八条  执行干警在执行过程中,除紧急情况外,应当事先告知当事人使用执法记录仪记录。告知的规范用语是:“为维护您的合法权益,本次执行全程录音录像,请您配合”。

第三章  管    理

第九条  执法记录仪实行集中管理、专人负责。应当建立执法记录仪配备使用情况台帐,明确记载执法记录仪使用人员、使用起止时间等有关内容。

第十条  执行局应当指定人员,确定计算机、移动硬盘、光盘等设备,统一存储保管本局执法记录的声像资料。

第十一条  执行干警应当在每日工作结束后24小时内,将执法记录仪记录的声像资料在指定电脑上进行整理编辑,并上传至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对应的案件执行日志中。

第十二条  对执法记录仪录制的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声像资料,应当严格按有关规定和权限进行管理,不得传播、泄露或交由他人使用。

第十三条  遇有以下情形,应当采取记录光盘等方式保存执法记录的声像资料:

(一)当事人对现场执法办案有异议可能投诉、上访的;

(二)当事人逃避、拒绝、阻碍执行干警依法执行公务,或者谩骂、侮辱、殴打执行干警的;

(三)参与处置群体性事件、突发事件的;

(四)其他重大、敏感情况有备份保存必要的。

第十四条  执法记录仪记录的干警执行声像资料,未经本级法院执行局领导批准,不得调取;确因工作需要的,经批准后可调用,但应办理相应的手续。

第四章  监    督

第十五条  执行局综合部门应当对本级法院和辖区法院执行干警佩戴、使用执法记录仪等情况和管理声像资料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执行干警使用执法记录仪时,有下列行为之一,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按违反办案纪律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同时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

(一)在现场执行时不按规定佩戴、使用执法记录仪记录的;

(二)私自删减、修改执法记录仪原始声像资料的;

(三)滥用、私用执法记录仪,或者将执法记录仪交非本单位人员使用的;

(四)私自复制、保存、传播、泄露执法声像信息的;

(五)故意毁坏执法记录仪或者声像资料存储设备的;

(六)有其他严重违反执法记录仪使用管理规定行为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宋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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