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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黄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局务会议事规则(试行)

发布时间:2016-04-01 10:35:23


内黄县人民法院

执行局局务会议事规则(试行)


为提高执行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加强对执行局工作的领导和管理,确保执行工作、管理决策的科学化、规范化、民主化,强化协调和沟通,特制定本规则。

第一条 执行局局务会是研究、处理执行案件中的重大疑难事项及其他重要事项的决策组织。

第二条  执行局局务会设日常办公室,配日常办公室主任、书记员各一名,负责局务会日常事务、局务会会议的召集、记录、落实等事项。

第三条  应由局务会研究、决定的重大疑难事项包括:

(一)变更申请执行人。执行当事人死亡或终止后变更当事人及金融机构按法定程序将债权转让第三人后的申请人变更除外;

(二)追加、变更被执行人;

(三)拟采取集中执行、强制搬迁等重大执行措施;

(四)拟进行变卖、以物抵债;

(五)暂缓、撤销审计、评估、拍卖、变卖以及评估、拍卖、变卖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六)变更或解除原强制执行措施(因案件实际执结而解除原强制执行措施的除外);

(七)多债权人分配方案的制定;

(八)暂缓执行;

(九)中止执行。申请人同意延期执行、案外人异议确有理由、执行当事人死亡或终止后需要变更当事人的除外;

(十)执行异议案件裁决合议结果为撤销或变更原执行行为的裁定;

(十一)对上级法院、本院领导督办的重大案件和涉稳信访案件的处理;

(十二)实施执行行为可能引发重大不稳定事件的案件;

(十三)实施执行过程中发现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存在错误拟提请再审的案件;

(十四)检察机关实施法律监督的案件;

(十五)本院需向上级法院请示报告的重大疑难执行案件;

(十六)需要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

(十七)局(庭)、院领导认为需提交局务会研究的其他事项;

(十八)对被执行人为重点企业、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执行案件拟采取强制措施的执行裁决事项(对被执行人为普通自然人的执行案件拟采取强制措施的,可由执行员报庭长、局长、主管院领导审核、签字,报日常办公室备案后实施,紧急情况可以按照《民事诉讼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局务会原则于每周五召开,必要时,由局长决定,也可以临时召开。

第五条 局务会由局长或者政委主持,副局长、局所辖庭庭长、副庭长等参加。局长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可以指定政委或者副局长主持召开。必要时邀请主管副院长参加。

第六条 报请局务会研究的案件由执行员人员填写提交申请表,并就相关案件事实、法律适用以及处理方案形成书面执行报告报庭长审核,报告应对当事人基本情况、执行标的、需要局务会研究的事项、案件的重点、难点以及争议焦点予以明确。庭长审核后,执行人员于每周二之前将申请表、执行报告七份报局务会日常办公室主任审核、登记。

日常办公室应对需经局务会研究的案件向局长提出,并对上会研究时间进行通知,同时对参会人员发放书面执行报告以便局务会人员了解案情。

第七条 汇报案件应由执行员先行发表意见。汇报时应抓住重点、难点,做到内容规范,言简意赅。局务会成员发表意见的顺序,一般应当按照由案件所在庭副庭长、庭长、副局长、政委、局长的原则进行,参会人员应对所研究的案件、事项认真负责地发表意见,阐明观点,表明态度,主持人发表结论性意见,最后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局务会指导意见。

会议由执行员或其书记员负责记录。会议记录应由与会人员签名后附卷,并报送日常办公室一份备案。

第八条 局务会由日常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会议记录。局务会所议事项,应形成执行局局务会案件研究记录。

记录内容应包括:

(一)研究时间、地点;

(二)主持人、参会人员、汇报人、列席人、记录人;

(三)需要研究事项;

(四)案件基本情况(案号、当事人情况等)、重点、难点及争议焦点;

(五)执行员意见;

(六)研究情况;

(七)结论性意见。

局务会案件研究记录应由汇报人、参会人员、主持人签字。

第九条 局务会案件研究记录经制作、签字后,应发送案件承办人归卷存档。

第十条 局务会所作出的决定,应当及时执行。执行中遇到新的情况和问题,应当及时向庭长、局长报告,由庭长、局长决定是否重新研究。

第十一条 局务会研究案件中争议较大、无法形成统一意见的,由局长报主管副院长研究决定后报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十二条 局务会所作决定,以签字的局务会案件研究记录内容为准。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本院执行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则自2016年4月01日起试行。

责任编辑:宋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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