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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黄县人民法院关于转发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异议复议案件审查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7-07 09:31:18


内黄县人民法院关于转发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异议复议案件审查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本院各部门:

现将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异议复议案件审查处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内黄县人民法院                                                       2014915

 

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异议复议案件审查处理办法(试行)

 

自执行异议复议制度实施以来,全市法院在执行异议复议案件的审查过程中,不断发现问题、研究问题、解决问题,为维护案件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为进一步规范执行异议复议案件的审查程序,提高办案质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异议复议案件审查工作会议纪要》等相关规定,结合全市法院执行工作实际,经中院执行局研究,制定本办法。

一、关于执行异议案件的受理与审查

(一)执行异议是指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人民法院的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的书面异议。

(二)案外人异议是指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的,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的书面异议。

(三)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下列执行行为提出的异议,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1、申请执行人认为执行法院应当受理而不予受理执行申请或驳回执行申请的;

2、被执行人认为执行法院受理了依法不应受理执行申请的;

3、申请执行人认为执行法院立案后未依照《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及时采取执行措施的;

4、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法院违反法定程序采取查封、冻结、扣押、划拨等执行措施的;

5、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法院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执行措施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五条规定的;

6、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法院违法采取拍卖、变卖、以物抵债等执行措施的;

7、被追加或变更为被执行人的当事人认为执行法院追加、变更、裁定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8、被执行人认为执行法院违法采取拘留、罚款或者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等间接执行措施的;

9、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法院在不具备法定事由的情况下裁定中止执行、终结执行的;

10、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法院有其他违法执行或不当执行行为的。

执行人员在接到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的异议后,已经纠正的,不再作为执行异议案件受理。

(三)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执行异议,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异议申请书。申请书应载明异议人和其他相关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具体异议事由和明确的请求。

2、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是法人或法人分支机构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

3、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委托其他公民代为提出异议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律师事务所公函。

4、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异议针对的执行裁定书原件或经核对无误的复印件。

5、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应提供明确的送达地址及联系方式。(填写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

6、支持其异议理由和请求的主要证据材料。

(四)对于主体适格、材料齐全,符合立案条件的执行异议案件,执行法院应当在收到案件材料后及时立案,统一立案编号为(xxxxx法执异字第x号,纳入案件流程管理。

(五)执行异议案件的审查办理,原则上应由执行审查部门的审判人员组成合议庭审查;没有设置执行审查部门的,由执行案件承办人之外的审判人员组成合议庭审查。

独任审查的,应由执行案件承办人之外的审判员进行审查。

(六)执行异议案件承办人应于收案后三日内将异议申请书送达相关当事人,并通知相关当事人于三日内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七)对于追加被执行人等重大执行异议事项,应当公开听证审查。

(八)在审查过程中异议人申请撤回异议,执行法院经审查认为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应予准许;进行听证审查时,异议人无正当理由不按传票通知参加听证或中途擅自退出的,执行法院可以按照异议人自动撤回申请处理;相关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按传票通知的时间参加听证或中途擅自退出的,视为放弃陈述意见的权利,不影响执行法院审查。

(九)执行法院应于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进行审查并作出如下处理:

1、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所提异议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异议。

2、不属于执行异议事由或者执行行为已经终结的,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撤销案件。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上述裁定不服,均可于收到裁定书后十日内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

(十)对于下列有法定救济途径的案件,不作为执行异议案件受理:

1、当事人对执行管辖权提出异议的,应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执行解释》)第三条的规定处理。

2、第三人对执行法院向其发出的《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提出异议的,应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简称《执行规定》)第63条的规定处理。

3、当事人对分配方案提出异议的,应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执行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4、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评估报告提出异议的,应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六条的规定处理。

5、申请执行人对执行法院作出的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裁定提出异议的,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处理。

6、申请执行人对不予执行公正债权文书的裁定提出异议的,应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对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正债权文书的内容有争议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问题的批复》(法释[2008]17号)的规定处理。

7、当事人、协助执行人对人民法院在执行中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对其作出的拘留、罚款决定不服的,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直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

8、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不作为执行异议受理的案件。

二、关于执行复议案件的受理与审查

(一)执行复议案件是指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法院的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要求执行法院撤销或者变更执行行为,执行法院对该书面异议进行审查后作出裁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向执行法院的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的案件。

(二)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执行复议,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于收到裁定书后十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1、复议申请书。申请书上应当载明申请人和其他相关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复议请求、具体事实和理由、受理复议申请的法院名称,落款处签名并加盖公章,自然人签名并按指印。

2、案件的执行依据(如生效判决书、调解书、仲裁裁决书及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正债权文书等)原件或经证明的复印件。

3、执行异议裁定书及相关的执行法律文书或经核对无误的复印件。

(三)执行法院收到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复议申请书及其他材料后,应当在三日内将复议申请书副本送达相关当事人,并于五日内将审查复议案件所需案卷材料报送上一级法院。

(四)上一级法院收到执行法院转来的复议案件材料后,应由立案庭审查立案,统一编号为(xxxxx法执复字第x号,纳入案件流程管理。

(五)复议案件应当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六)复议案件一般应当公开听证审查,对于案情简单、事实清楚的案件,可以通过询问当事人的方式审查或者书面审查。

听证审查的案件,应于听证三日前通知当事人。

申请复议人于收到听证传票后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听证或者中途擅自退出听证的,上一级法院可以按其自行撤回复议申请处理;其他相关当事人于收到听证传票后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听证或者中途擅自退出听证的,视为放弃陈述意见的权利,不影响案件审查。

(七)上级法院审查后,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1、超过法定期限提出复议申请的,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撤销案件;

2、申请复议的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复议申请;

3、申请复议的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执行异议裁定,原执行行为有错误的,一并予以纠正;

4、申请复议人申请撤回复议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准许。

(八)上一级法院在审查执行复议案件时,发现执行或异议审查中存在问题,不便在裁定书中指出的,可以发内部函指出。

(九)执行法院的执行异议裁定经上级法院复议审查被撤销,需要继续处理的,执行法院应重新审查并作出裁定。属于执行异议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执行法院重新作出的裁定,仍可以申请复议。

三、关于案外人异议案件的受理与审查

(一)案外人认为其对执行标的物拥有所有权或者拥有其他足以阻止标的物转让、交付的实体权利,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执行法院应予受理。

经审查,案外人异议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异议;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争议标的物的执行。

(二)案外人对驳回异议裁定不服,可以视案件具体情况通过审判监督程序解决或者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执行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的规定另行提起案外人异议之诉;申请执行人对中止执行裁定不服的,可以依据《执行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另行提起许可执行之诉。

(三)对人民法院已经执行完毕即争议的标的物已经实际转让、交付后案外人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案外人可通过另行诉讼或者其他法定途径解决。

(四)执行法院在异议审查过程中发现非执行当事人基于同一事实既以利害关系人的身份提出执行异议,又以案外人的身份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的,应向其释明选择一种救济途径。

四、关于执行中追加被执行人

执行中追加被执行人,一般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追加被执行人应在执行依据确定的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能力的情况下,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追加或者执行法院依职权追加;

(二)追加被执行人仅追加与判决确定的债务人有直接权利义务关系的人,不应连续追加;

(三)追加被执行人应当在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的情况下追加;

(四)追加被执行人应有程序法上的依据,不应直接依据实体法的规定追加;

(五)追加被执行人应当组成合议庭通过公开听证的方式审查确定。

五、文书撰写和卷宗装订

(一)执行裁定书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编发的《执行文书样式(试行)》中的有关样本制作,做到文书样式规范,说理充分,语言准确,逻辑严密。执行异议案件和执行复议案件审查完毕后单独订卷归档,卷宗要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文书立卷归档办法(试行)》的要求装订。对于合议庭审查的执行异议、复议案件,应分装为正、副卷。

本办法全市法院应结合工作实际,参照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我院执行局反馈。

责任编辑:宋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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