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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解开执行村委会(村民小组)这个“结”

  发布时间:2009-09-29 17:22:15


    执行难,执行村委会(村民小组)的财产难乎其难。可以说村委会(村民小组)作为被执行人是执行工作中一个难以解开的“结”。

    形成这个“结”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根据当地的情况,笔者认为最主要的原因有两个:一是一些村集体经济基础薄弱,除村、组级组织的办公场所外,几乎没有其他属村委会(小组)支配的财产(包括固定财产和资金),且没有其他经济来源,又不便于向村民摊派,在这种场合下执行村委会(村民小组)给付所欠债务是不现实的;二是因没有履行能力和其他原因,无人出面解决欠债问题,执行人员找村组干部时,不是互相推诿就是“搁挑子”,或以各种形式向上级领导施加压力,让领导出面“协调”,无休止的拖下去。下列案例就是颇令执行人员头痛的案件:

    例一:董甲,男,1968年出生,村电工、1997年12月31日本乡某村低压线路改造施工时,受有关领导指派,到该村参加此项工作,在杆上拆完低压线下杆时,被拆的线杆从地表处断裂倒地,将董砸在线杆下,造成双股部双侧骨开放性粉碎性骨折,为二级伤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经法院终审判决,施工人某村村委会负主要责任,赔偿董甲各项费用130729.66元,除已付5500元外,下剩125729.66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逾期被告未履行。进入执行程序后,村里无人出任村委会主任,支部书记也是由乡广播站的一名职工代理的,且村集体也确实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尽管法院执行人员穷尽了执行措施,也无法解决问题。

    例二:杨某,男,1951年7月出生,农民,所住村有一眼供全村人用的吃水井,该井的低压线路距地面太低,为防群众触电,受村委会委派,1995年11月14日,在村委会一名干部的带领下和一名管井员一起去整修低压线路,施工中,杨某被同杆架设的高压线击伤,造成右上肢上位截掉,左上肢肌肉缺损,手腕完全丧失功能,鉴定为一级伤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经法院二审终审判决,除负有过错责任的另一被告承担杨某各项损失40%的责任外,村委会承担60%的赔偿责任,即由村委会赔偿杨某各项损失90078.12元(扣除已付15663.20元,下欠74414.92元),限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逾期村委会未履行。根据村委会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客观情况,经法院执行人员协调,双方达成协议,村委会免除杨某每年应缴纳的各种统筹和提留,农业税由村委会代缴,用以折抵应赔杨某的数额,直至折抵清为止。近年来,国家免除了农业税,不再收取各种统筹款,村里也不再从农户提留。折抵的方法已失去作用,杨提出恢复执行。因村里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进入困境。

    以上两例原告都是受指派为外村或本村村民的利益而伤残,却得不到赔偿,使本人及家庭长期生活在困苦和精神压抑之中,是很不公道的。

    例三:原告田甲,男,1963年5月出生,乙村人。被告为丙村第七村民小组和第八村民小组。2000年3月12日,原被告签订一份合同,原告为被告修路,双方约定“付款方式:第一期2000年8月份付总数的50%,第二期2000年11月份付总数的35%,第三期2001年8月份付清”。2000年8月14日,二被告当时的负责人即小组组长尹某、王某向原告出具了工程款证明“总合款61103元”,后被告仅付给原告1030元,下欠60073元至今未付。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合同,内容合法,意思表示真实,属有效合同,判决被告丙村第七、第八村民小组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田甲修路工程款60073元。目前,也因二村民小组无共同财产可供执行,使该案的执行工作走进了死胡同。虽说市场有风险,但象这些本应由被告通过集资的方法解决的债务问题,却因被告的诚信缺失,造成原告无款支付雇员工资和借支的物料款,而陷入生活艰难和躲债的窘境中。

    执行村委会(村民小组)难这个“结”如不解开,一直任其作为“死结”存在,不仅严重损害执行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而且严重损害了司法机关形象,损害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无法体现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同时也会成为一个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因素。

    怎样解开执行中的这个“结”呢?

    笔者认为:对有履行能力的村委会(村民小组),各组领导要遵照中央和中央政法委文件精神,支持法院依法行使执行权。特别是乡政府要做好村、组干部、群众工作,使其依法履行义务。对经核实,确无履行能力的村委会(村民小组),分别不同情况给予解决,建议对因公受到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申请执行人),视为工伤人员,由县乡级民政部门协助法院执行(核实情况,支付款项),按法院判决的给付数额,由国家负担,一次性或分期发放,以体现社会的公平正义和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对其他人身损害赔偿及债务案件,由乡级政府从每年国家对该村组的各项补助中留下适当数额,一次性或分数年解决。这样既减轻双方诉累,又不影响国家的支农目的。

责任编辑:牛砚洲 王慧娟    

文章出处:内黄法院政治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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