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月13日,未成年人焦某、徐某、朱某(事故发生时三人分别为8岁、9岁、10岁)在河南省内黄县某实验小学外庄稼地边玩耍。朱某点燃柴火后,徐某将一婚礼用的废旧喷雾罐投入火中引起爆炸,致焦某右眼受伤。
焦某以健康权纠纷起诉徐某、朱某,要求二人赔偿物质及精神损害42万余元。事故发生后焦某父母带着焦某四处求医,先后在县、市、省、北京医院医治伤眼。后经伤残鉴定,焦某右眼球萎缩,评定为七级伤残需摘除,并需定期更换义眼片。被告徐某、朱某在事发时为在校小学生,其本人没有财产,案件在审理过程中焦某向法院申请追加徐某父母、朱某父母为被告参加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焦某、被告徐某、朱某均为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三人在共同玩耍过程中因对危险事物认知为足,致使本身具有爆炸属性的铁罐被当作嬉戏玩具扔入火中导致铁罐爆炸,炸伤原告焦某右眼,三人均有一定的责任,依据《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被告徐某、朱某应对原告焦某的损失承担相应赔偿责任。遂内黄县法院作出判决,由被告徐父、徐母,被告朱父、朱母赔偿法院认定的原告焦某损失的45%、30%,即164641元、109760元,此次事故中,原告焦某及其法定监护人自身也有认知不够和监护不力的责任,其余损失原告自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