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2日,内黄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离婚案件,法院判决准许原告刘男子与被告常女子离婚,被告限期返还原告彩礼7000元。
2006年农历二月初,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于同年3月10日(农历二月十一)登记结婚,并于3月25日(农历二月二十六)举行典礼仪式。同年3月30日(农历三月初二)被告回其娘家一直未归,原告在此期间多次找寻,不知其下落。结婚期间,原告给付被告彩礼款共计13100元。
内黄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判定离婚的标准为夫妻感情是否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状况及有无和好可能方面分析。本案原、被告从经人介绍认识到登记结婚不足一个月,应当认为双方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典礼后7天被告便不知下落,应视为婚后双方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且无和好可能,原、被告之间夫妻感情已破裂。虽然双方登记结婚,但共同生活时间较短,故本院认为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彩礼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返还数额本院认为7000元较为适宜。故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