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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黄县人民法院关于保全申请与财产查控前置、完善立审执工作衔接机制的意见(暂行)

发布时间:2017-08-31 08:18:53


内黄县人民法院

关于保全申请与财产查控前置、完善立审执工作衔接机制的意见(暂行)


财产保全不到位会直接影响判决最终执行的效果,损害当事人的权益,所以要从内部衔接机制着手,防止这类情况的发生。从即日起实施《内黄法院关于保全申请与财产查控前置、完善立审执工作衔接机制的意见(暂行)》

第一条  在导诉、立案登记和程序审查过程中,立案工作人员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首先引导当事人到保全组(团队),将保全咨询作为立案的前置程序,安排具有丰富执行经验的法官为当事人提供保全咨询服务。

第二条  审判部门提示当事人注意诉讼风险;对于立案阶段已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在保全到期前15天提醒当事人续保;对于未申请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向当事人作必要性释明;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当事人有隐匿、转移、毁损财产等可能直接影响债务履行能力行为的,审判部门应当会同执行局立即采取保全措施,防止被执行财产流失。

第三条  审判部门应及时作出查询裁定书,并移送执行局查控组实施;对有财产可供保全的案件,由审判部门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通知当事人缴纳保全费,同时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并作出财产保全裁定书后组织实施;审判部门也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依职权裁定查询当事人财产状况、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并立即移交执行局开始执行。

责任编辑:宋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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