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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黄县人民法院关于督办案件办理的规定

发布时间:2017-05-24 08:31:15


内黄县人民法院

关于督办案件办理的规定



    为了加强和规范上级法院对我院执行案件的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我院执行案件进行监督。

第二条  当事人反映我院有消极执行或者案件长期不能执结,上级法院认为情况属实的,督促我院及时采取执行措施,或者在指定期限内办结。

第三条  上级法院在受理反映我院执行问题的申诉后十日内,对符合督办条件的案件制作督办函,并附相关材料函转我院。

我院在接到上级法院的督办函后,应指定专人办理。

第四条  我院应当在上级法院指定的期限内,将案件办理情况或者处理意见向督办法院作出书面报告。

第五条  对于上级法院督办的执行案件,我院应当按照上级法院的要求,及时制作案件督办函,并附案件相关材料函转至承办法官。被督办法官负责在上级法院限定的期限届满前,将督办案件办理情况书面报告上级法院,并附相关材料。

第六条  承办法官逾期未报告工作情况或案件处理结果的,上级法院根据情况可以进行催报,也可以直接调卷审查,指定其他法院办理,或者提级执行。

第七条  上级法院收到我院的书面报告后,认为我院的处理意见不当的,提出书面意见函告我院。我院应当按照上级法院的意见办理。

第八条  我院认为上级法院的处理意见错误,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提请上级法院复议。

对我院提请复议的案件,上级法院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处理意见错误的,应当纠正;认为原处理意见正确的,拟函督促我院按照原处理意见办理。

第九条  对于上级法院督办的执行案件,承办法官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报告工作情况或案件处理结果,或者拒不落实、消极落实上级法院的处理意见,经上级法院催办后仍未纠正的,应当予以通报,并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法院或者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宋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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