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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黄县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指挥平台督办事项办理的规定

发布时间:2017-12-24 15:35:52


内黄县人民法院

关于执行指挥平台督办事项办理的规定


    为了规范我院执行指挥平台督办事项的办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实践和执行指挥平台的使用,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执行指挥平台督办事项指上级法院通过指挥平台对我院执行案件进行监督,分为节点督办、终本督办、委托督办、网拍督办和政府失信督办。

第二条   督办应用分时督办规则,8:00-10:00为中院下发督办时间,10:00-11:00为高院下发督办时间,11:00后为最高法院下发督办时间。

第三条  当事人反映我院有消极执行或者案件长期不能执结,上级法院认为情况属实的,通过执行指挥平台下发督办,督促我院及时采取执行措施,并在指定期限内办结。

第四条  上级法院在受理反映我院执行问题的申诉后十日内,对符合督办条件的案件制作督办函,并附相关材料函通过执行指挥平台发至我院。

我院在接到上级法院的督办后,指挥平台负责人应报执行局局务会,并由执行局局务会指定专人办理。

第五条  指挥平台督办案件应当在上级法院指定的期限内,将案件办理情况或者处理意见上报执行指挥平台。

第六条  对于上级法院督办的执行案件,我院应当按照上级法院的要求,及时制作案件督办函,并附案件相关材料函转至承办法官。被督办法官负责在上级法院限定的期限届满前,将督办案件办理情况报送至执行指挥平台,并附相关材料。

第七条  承办法官逾期未将报告工作情况或案件处理结果报送至执行指挥平台的,由我院执行局局务会通报批评。

第八条  对于上级法院督办的执行案件,承办法官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报告工作情况或案件处理结果,或者拒不落实、消极落实上级法院的处理意见,经上级法院催办后仍未纠正的,应当予以通报,并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法院或者责任人的责任。

第九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宋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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