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黄县人民法院
执行指挥中心工作管理规定(试行)
为规范本院执行工作,强化执行指挥中心统一管理、统一协调、统一指挥管理职能,依托信息化技术支撑,建立统一的执行指挥体系,进一步提升工作质效,根据有关规定和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内黄县人民法院执行指挥中心依托人民法院执行指挥管理平台,履行协调处置、指挥调度、督办管理等职责。
第二条 执行指挥中心应完成以下工作:
(一)执行案件流程节点管理;
(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动态管理;
(三)执行事项委托管理;
(四)执行款物管理;
(五)信访督办;
(六)网络舆情督办;
(七)协同执行案件报送、审批及协调处置;
(八)政府机构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报备;
(九)关联案件信息查看审批、监管;
(十)执行实施突发事件紧急处置;
(十一)远程执行指挥、会商;
(十二)收集、上报执行工作信息;
(十三)执行指挥管理平台及其他执行事项的信息化应用工作;
(十四)执行作风督查;
(十五)执行实施绩效考核;
(十六)网络查控;
(十七)其他事项。
第三条 执行指挥中心应当根据指挥管理平台推送的监管信息,督促本院执行人员通过执行指挥管理平台、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或其他方式核查办理有关督办事项。
第四条 上级法院通过执行指挥管理平台发起的督办事项,本院执行指挥中心应及时接受、办理或转发。督办事项应在期限内将办理结果在系统中回复。
第五条 执行指挥中心应当充分运用执行指挥管理平台执行会商、通知公告等功能系统,加强协调、指挥职能作用发挥。
第六条 在执行过程中有涉及执行办案财产查控、失信惩戒、执行指挥平台、执行委托、网络拍卖、执行公开、执行舆情、执行信访等系统操作应用问题,可通过执行指挥管理平台事项请求功能,向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指挥中心发送。
第七条 本院执行指挥中心设立专门办公场所,按照信息化要求,配备适应执行指挥管理平台运行的装备,做好软硬件设施运维保障。
第八条 执行指挥中心应当配备专职工作人员,满足日常工作管理、组织实施本院集约化执行工作的需要; 执行指挥中心应当配备技术保障人员,为指挥中心提供技术支持,负责远程指挥系统、视频会议系统、电话系统、录像系统等信息系统的正常使用,保证执行指挥工作顺利开展。
第九条 执行指挥中心应建立定期通报制度,对执行绩效、节点管理情况、信访情况等进行通报。
第十条 执行指挥中心应建立轮岗值班制度,对外公布执行指挥中心号码,做好应急响应备案。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7年8月1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