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司法建议工作程序,提高司法建议工作质量和效率,有效推动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与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上级法院关于加强司法建议工作的相关意见及规定,结合本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司法建议是指人民法院在审判执行工作中,针对案件中有关单位和管理部门在制度上、工作上、纪律上所存在的问题,建议他们对本职工作进行科学管理,提出改进和完善管理工作的建议。
第二条 正确处理司法建议工作与审判执行工作的关系,坚持以做好审判执行工作为出发点。审判执行工作中发现有关单位普遍存在的工作疏漏、制度缺失和隐患风险等问题,人民法院应当及时提出司法建议。
第三条 提出司法建议要坚持必要性、针对性、规范性和实效性原则,做到把握问题准确,分析问题透彻,依据充足,说理充分,建议客观合理,方案切实可行,行文严谨规范,确保建议质量,符合保密规定。
第四条 对审判执行工作中发现的下列问题,人民法院可以向相关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提出司法建议,必要时可以抄送该单位的上级机关或者主管部门:
1、涉及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需要相关方面积极加以应对的;
2、相关行业或者部门工作中存在的普遍性问题,需要有关单位采取措施的;
3、相关单位的规章制度、工作管理中存在严重漏洞或者重大风险的;
4、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或者威胁,需要有关单位采取措施的;
5、涉及劳动者权益、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民生问题,需要有关单位采取措施的;
6、法律规定的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拒绝或者妨碍人民法院调查、执行,需要有关单位对其依法进行处理的;
7、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需要有关单位对其依法进行处理的;
8、发现违法犯罪行为,需要有关单位对其依法进行处理的;
9、诉讼程序结束后,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尚未彻底解决,或者有其他问题需要有关部门继续关注的;
10、其他确有必要提出司法建议的情形。
第五条 人民法院提出司法建议,应当制作司法建议书。司法建议书包括以下类型:
1、针对个案中反映的具体问题制作的个案司法建议书;
2、针对某一类案件中反映的普遍性问题制作的类案司法建议书;
3、针对一定时期经济社会发展中存在的普遍性、系统性问题制作的综合司法建议书。根据实际需要,综合司法建议书可以附相关调研报告、审判工作报告等材料。
第六条 司法建议书应当按照统一的格式制作,一般包括首部、主文和尾部三部分。
首部包括:法院名称、司法建议书、司法建议书编号、主送单位(被建议单位)名称。
主文包括:在审理和执行案件中或者相关调研中发现的需要重视和解决的问题,对问题产生原因的分析,依据法律法规及政策提出的具体建议,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尾部包括:院印和日期。如需抄送被建议单位的上级机关、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的,应当列明抄送单位全称。
第七条 个案、类案司法建议书由所涉案件审判业务部门负责起草,综合司法建议书可以由有关综合性部门或者审判业务部门负责起草。司法建议书起草完成后,交审管办审核,报分管院领导签发。向党政机关发送的重要司法建议书或者审判委员会决定发送的司法建议书,由院长签发。
第八条 院长、庭长在履行审判执行监督指导职责、审判执行管理部门在开展案件质量评查等活动时,发现需要向有关部门提出司法建议的,应当建议提出司法建议。
第九条 个案司法建议书一般应当在所涉案件裁判文书生效后或者执行、涉诉信访案件办结后,及时发送。
第十条 司法建议书应当以人民法院的名义发送,不得以法院内设机构或者个人名义发送。拟向上级党委、人大、政府及其部门提出的司法建议书,必要时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法院发送。
第十一条 司法建议书应当及时送达被建议单位。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将相关材料一并送达被建议单位。
第十二条 司法建议起草部门应当及时将司法建议书、被建议单位反馈意见及相关材料整理立卷归档。
第十三条 审管办为负责司法建议工作的日常管理机构,应当严格把关,确保司法建议质量,认真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1、负责本院司法建议书的审核工作;
2、负责司法建议工作情况通报、总结工作;
3、负责司法建议培训、经验交流等工作。
第十四条 审管办应加强司法建议情况通报和总结工作,应当定期制作司法建议情况通报和年度司法建议总结报告。
第十五条 司法建议应当纳入司法统计范围,为分析和指导司法建议工作提供数据支持。利用信息技术,建立司法建议信息库,充分整合、利用司法建议信息资源,打造司法建议信息平台。
第十六条 积极争取党委、人大和政府对司法建议工作的支持,推动将司法建议工作纳入当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体系。
第十七条 加强与新闻媒体等社会各个方面的合作,通过多种渠道和形式加大司法建议宣传力度,不断扩大社会影响,努力赢得社会各界对司法建议工作的理解、尊重和支持,为司法建议工作营造良好的工作环境。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有本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司法建议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