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
公 告
郝 航 (身份证号码1305271985****0322):
陈庆洲(身份证号吗4105271986****9775):
本院受理原告内黄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应诉材料,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和诉讼风险提示书。原告内黄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陈庆洲、郝航偿还原告借款本金金额500000元及利息88740元、罚息13050元,合计601790元。利息计算至2018年12月30日至还清款之日止利息及罚息按约定由被告承担。(从2017年07月30日起至2018年07月30日止按月利率10.44‰计算;从2018年7月30日起至还清款之日止按月利率15.66‰计算,本金均按500000元计算);2、判令被告陈焕兰、王军广、贾晴晴、陈萍萍、秦小宇对本借款本金、利息及罚息负连带清偿责任;3、与诉讼有关的一切费用由被告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本院定于2019年04月01日15时00分在本院金融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一日
联系单位: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金融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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